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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講堂在身邊(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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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兄弟二人共同經營一家商貿公司,該公司註冊資本為20萬元,約定哥哥出資15萬元、佔股75%,弟弟出資5萬元,佔股25%,哥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經營公司,後因兄弟倆經營理念不一致,引發矛盾,弟弟認為哥哥這些年一直經營公司,自己對公司的情況毫不知情,便要求查賬,被拒後便於2015年3月向法院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要求查閱公司自成立以來的會計賬簿。哥哥代表公司辯稱,根據章程規定,弟弟必須實繳出資5萬元,但至起訴時他也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所以不能享有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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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行使知情權是股東瞭解公司經營信息的重要途徑。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參與重大決策的前提是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從而行使對公司的監督權和重大決策權,以維護股東權益,而其是否出資不影響行使股東知情權,故對弟弟的訴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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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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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資股東能否行使知情權《公司法》也沒有禁止性規定,而實際上,股東出資義務的實際履行與股東身份的取得之間並無必然的聯繫。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不以實際出資為前提,只要具有股東資格,就可以行使知情權,股東出資存在瑕疵的,公司可依法要求其補足出資,由此給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不應以此為理由否定股東正當行使股東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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