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內行政事業單位,目前來講,大概分為三大塊:行政部門、參公單位、事業單位。行政部門即人們常說的公務員單位;參公單位分為兩大塊,一塊是使用行政編制的參公單位,一塊是使用事業編制的參公單位;事業單位是指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法人單位。
1、行政部門:行政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的一級部門,代替政府行使行政職能,例如農業局、住建局、國土局、財政局、人社局、發改局、公安局、政府辦公室等,代表政府行使不同的行政職能,是《公務員法》所指的公務員單位。法院、檢察院是獨立存在的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的部門,政法專項編制也是行政編制的一類,其管理和使用模式與行政部門大致相同。
行政部門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工勤編制,幹部使用行政編制,是公務員,工人使用工勤編制,不是公務員。工勤編制是行政部門特有的編制,專供行政部門內的工人使用,不能混編混崗,否則是違規行為。事業單位裡面的工勤人員使用的是事業編制,在聘用制管理方式下,可以轉換崗位,沒有混崗一說。
行政部門機構設立、人員編制配備與管理,完全按照《公務員法》規定執行。按照國家簡政放權要求,行政部門個數有上限,並且根據基層實際情況只能少不能多。行政編制由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地方機構編制部門只能在省編辦核定的總數內,在區域範圍內的行政部門之間調劑使用。
2、參公單位:參公單位有兩類,一類是黨委、人大、政協機關,黨委部門(宣傳部、組織部、統戰部、政法委等)和工青女等群團組織。這類參公單位和行政單位一樣,除群團組織部分使用行政編制之外,其它都使用行政編制,人員可以在公務員單位和參公單位之間自由流動。黨委部門的參公和黨委機關相同,編制使用也一樣。
參公單位還有一類是政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或者是部分政府機關下屬事業單位。這部分參公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執行行政輔助、行政執法、行政監察、公益服務等職能,按照事業單位分類都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承擔公共服務職能。
3、事業單位,是指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包括未參公的部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所有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同時,還具備了收費職能或者中介服務職能。由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度改革,絕大多數收費項目取消,但其收費職能依然存在,依然屬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2020年底完成,其中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和部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已經完成,其它事業單位和分類任務也都完成,新一輪機構改革之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就會緊接著進行。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因其服務職能不能被社會或者市場替代,因而會繼續存在;行政類事業單位因行政編制緊缺,也依然會保持現狀;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會全部改企;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部分會直接改企,剩下的也會逐漸改革,管理與收費職能分開,管理職能向公益一類靠攏,收費或中介服務職能逐漸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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