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6000萬?這位明星是真掙錢 還是 洗錢 or 偷稅?

4天6000萬?這位明星是真掙錢 還是 洗錢 or 偷稅?

4天就能掙6000萬?試問中國演員的片酬來的都是這麼快嗎?這到底是在侮辱大眾智商?還是另有緣由?具體我們不得而知,但是作為正常人來看,都會覺得這樣的巨大反差帶來的肯定是投機取巧,瞞天過海的情況。

4天6000萬?這位明星是真掙錢 還是 洗錢 or 偷稅?

若崔永元公佈的合同屬實,且范冰冰對於另一份5000萬的合同沒有如實交稅,則甲方公司與范冰冰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後,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具體而言,若甲方公司與范冰冰簽訂兩份片酬合同,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雙方對此保密,主要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其他非法目的的,都將受到法律的處罰。

基於上述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其補繳並繳納滯納金。同時,因其逃稅數額較大,涉事方很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逃稅罪。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面對這麼嚴重的輿論事件,我想如果范冰冰是清白的,應該第一時間進行正面回應,用最直接的態度告訴世人這些都是子虛烏有的誹謗,可以直接起訴對方。

事情還在進行中,今天又看到崔永元微博稱他們不回應的原因竟是怕gupiao下跌,看來事件比我們想象的利益要巨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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