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雲鵬、美團被索賠50萬!《新五環之歌》被指侵權|熱解讀

岳雲鵬、美團被索賠50萬!《新五環之歌》被指侵權|熱解讀

岳雲鵬、美團被索賠50萬!《新五環之歌》被指侵權|熱解讀

原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稱,其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人,該作品曾在1989年獲得中國金唱片獎,經過30多年的傳唱,已成為膾炙人口的經典歌曲。

原告認為,三被告為追求商業利益,共同侵害其音樂作品的改編權,尤其是岳雲鵬,將《牡丹之歌》一再改編,並長期、廣泛地用於商業用途,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

此事一出,網友們也紛紛調侃:“一環10萬,五環50萬,不貴!”

隨著民眾知識產權意識的普遍提高,大多數網友支持著作權人的起訴:“這個案件其實應該爆發得更早一些,著作權人現在才提起訴訟,在我看來,實屬難為之舉。”

需要注意的是,《牡丹之歌》著作權方這次起訴的不是岳雲鵬幾年前改編演唱的《五環之歌》,而是最近岳雲鵬為美團外賣演唱的廣告歌曲《新五環之歌》。

不過,《新五環之歌》的歌詞廣告味道比較濃厚,用於商務推廣,歌詞也與原來不同,包括了什麼“五環套餐配大蒜”、“美團外賣、送啥都快”等語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音樂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疇;著作權包括髮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等人身權;也包括複製、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改編、翻譯、彙編等財產權利。

因此,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改編權,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原唱歌手可以許可他人改編歌曲嗎?

從法律角度說,音樂作品是受到《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音樂著作權人包括曲作者、詞作者、詞曲改編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以及其他通過合法方式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音樂出版者和錄音者也可以通過音樂作者轉讓或通過開發音樂作品而享有音樂著作權。

岳雲鵬作為著名的相聲演員,理所應當清楚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在進行藝術創作時,必須把保護和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擺放在第一位,不能為了商業利益而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新五環之歌》因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而被起訴,其警示意義不言而喻。

岳雲鵬、美團被索賠50萬!《新五環之歌》被指侵權|熱解讀

在高曉松發聲之後,徐靜蕾也緊接著高曉松發了微博,特意寫明作詞作曲者,彷彿是在暗示節目組不要“藏著掖著”。

岳雲鵬、美團被索賠50萬!《新五環之歌》被指侵權|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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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負責野蠻生長,我負責保駕護航 ”

來源丨CEO法律參考(ID:ceoflck)綜合自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gaowoip-com)、澎湃新聞(thepapernews)、新浪微博、北京海淀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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