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職1人、免職2人!臨汾16名公職人員因治超不力被嚴肅問責~

關於省治超辦通報問題的責任追究情況

2018年5月29日,省治超辦下發《關於對臨汾市堯都區在治超工作存在問題的情況通報》(晉治超辦便字〔2018〕44號 ),區領導高度重視,要求立即調查、認真整改,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現將相關人員責任追究情況通報如下:

共處分16人,其中免職2人,撤職1人,黨內嚴重警告1人,黨內警告1人,開除1人,誡勉2人,行政記過3人,行政記大過2人,行政警告3人。

一、給予楊忠貴免職處分

楊忠貴身為魏村鎮企業辦主任,源頭監管巡查不到位,經魏村鎮政府班子2018年6月2日會議研究決定,免去楊忠貴魏村鎮企業辦主任職務。

二、給予李連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李連鎖身為魏村鎮羊舍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沒有認真履行治理非法超載屬地管理主體責任,致使轄區內出現超標準裝載車輛,經2018年6月2日魏村鎮黨委會研究決定,給予李連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給予袁三鎖開除處分

袁三鎖身為魏村鎮下片(羊舍村、羊舍莊村、和村)治超工作管理員,監督巡查不到位,工作嚴重失職。經魏村鎮政府班子2018年6月2日會議研究決定,開除袁三鎖治超工作管理員的工作職務。

四、給予韓東海免職處分

韓東海身為劉村鎮企業辦主任,對治超工作履職不到位,經劉村鎮黨委會研究決定,給予韓東海免職處分。

五、給予劉建榮黨內警告處分

劉建榮身為劉村鎮北段村黨支部書記,對治超工作履職不到位,經劉村鎮黨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劉建榮黨內警告處分。

六、給予黃萬平誡勉處理

黃萬平身為劉村鎮北段村村委主任,對治超工作履職不到位,經劉村鎮黨委會研究決定,給予黃萬平誡勉處理。

七、給予高海峰行政記過處分

高海峰身為區交通局路政大隊副大隊長,對巡查中隊巡查工作監管不到位,督促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經區交通局2018年6月2日黨組擴大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高海峰行政記過處分,並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八、給予韓曉斌撤職處分

韓曉斌身為區交通局路政大隊巡查一中隊中隊長,對路面管控不嚴、巡查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經區交通局2018年6月2日黨組擴大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韓曉斌撤職處分,並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九、給予潘三生行政記大過處分

潘三生身為臨汾公路段路政中隊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轄區省道329線路面管控不嚴,巡查力度不足,造成超限超載車上路,對此事負有責任。經6月2日臨汾公路段段委會研究,決定給予潘三生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給予張玉山行政警告處分

張玉山身為臨汾公路段路政巡查員,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轄區省道329線巡查不力,造成超限超載車上路,對此事負有責任。經6月2日臨汾公路段段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玉山行政警告處分。

十一、給予王向華誡勉談話

王向華身為工商堯都分局新城工商所所長,對轄區內魏村鎮“臨汾市建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超範圍經營煤炭銷售,運煤車輛超限超載,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經工商堯都分局研究決定,給予王向華誡勉談話。

十二、給予張國鋒行政警告處分

張國鋒身為工商堯都分局新城工商所所長助理,分管魏村的負責人,對轄區內魏村鎮“臨汾市建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超範圍經營煤炭銷售、運煤車輛超限超載,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之規定,經工商堯都分局研究決定,給予張國鋒行政警告處分。

十三、給予沈石雲行政警告處分

沈石雲身為工商堯都分局新城工商所工作人員(片區負責人),對轄區內魏村鎮“臨汾市建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超範圍經營煤炭銷售、運煤車輛超限超載,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之規定,經工商堯都分局研究決定,給予沈石雲行政警告處分。

十四、給予高劍宏行政記過處分

高劍宏身為工商堯都分局新城工商所工作人員,對轄區內魏村鎮“臨汾市建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超範圍經營煤炭銷售、運煤車輛超限超載,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之規定,經工商堯都分局研究決定,給予高劍宏行政記過處分。

十五、給予劉中華行政記過處分

劉中華身為堯都區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民警,(未授銜、事業性工作人員),作為帶班人員,對轄區巡查不力,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2018年6月2日堯都區公安局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劉中華行政記過處分。

十六、給予徐新虎行政記大過處分

徐新虎身為堯都區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民警,(未授銜、事業性工作人員),作為帶班人員,對轄區巡查不力,負有主要責任。

參照《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二款規定,2018年6月2日經堯都區公安局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徐新虎行政記大過處分。

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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