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勝訴案例:縣政府未履行行政強制法定程序,被判違法

貴州省勝訴案例:縣政府未履行行政強制法定程序,被判違法

史律師在接到案件材料時,發現2016年1月13日W縣房屋徵收補償管理中心和徐先生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約定徐先生應在2月12日前騰空交房。若逾期不辦理房屋騰空交付手續,且不搬離物品,徵收部門將依法處置。雖然協議中對行政強制進行了約定,但是W縣人民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內容和程序均違法。

在為徐先生等人制定好維權方案後,史律師認為應該分別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和強制拆除的行為提起法律程序。在強拆行為方面,史律師協助徐先生於2016年4月25日向Z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W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W縣人民政府答辯稱,徐先生已與徵收部門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且協議明確約定了交房的時間和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因徐先生未按協議履約,所以為消除安全隱患,對徐先生已搬遷騰空的房屋進行拆遷合法。但是史西寧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和程序。而在本案中,被告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未履行任何行政強制法定程序,與上述法律的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規定的強制執行實施程序不符。

最終,Z市中院採納了史律師的觀點,認為被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並於2016年10月24日作出判決:確認W縣人民政府於2016年3月31日對原告徐先生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值得注意的是,與徐先生一起的30餘位村民,在史律師的委託代理下在此類的訴訟中都贏得了可喜的局面。

附:貴州省Z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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