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生動活潑的“文化轉譯”試驗

一场生动活泼的“文化转译”试验

題圖:袁天鵬與村民互動現場

《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0版(上海人民2008),譯者袁天鵬、孫 滌。讀過之後多次想寫書評,苦於找不到最想表達的角度。近來讀寇延丁、袁天鵬著《可操作的民主:羅伯特議事規則下鄉全紀錄》(浙江大學2012,以下頁碼標記引文來自此書),忽然有了。

孫中山:會議失敗即民主失敗

1917~1919年,孫中山出版《建國方略》共三部。其中1917年的“社會建設”分冊,書名《民權初步》,其序言寫道:

“民權何由而發達?則從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始。而欲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又非從集會不為功。是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然中國人受集會之厲禁,數百年於茲,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會之原則、集會之條理、集會之習慣、集會之經驗,皆闕然無有。以一盤散沙之民眾,忽而登彼於民國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無措,不知所從,所謂集會則烏合而已。是中國之國民,今日實未能行民權之第一步也。”

孫中山心目中,革命尚未成功,第一位原因是人民集會技能低下,由於民眾集會權利被統治者長期壓制,導致民眾合群天性缺失,幾乎每逢集會都淪為烏合之眾的醜陋演出。為促使國人掌握集會技能, 他寫就《民權初步》(初版書名《會議規則》),此著以《羅伯特議事規則》為基礎,編譯擴展成書。

匆匆百年流逝。國人現在的集會技能有沒有改觀?一支熱心改良社會的行動團隊,通過對安徽阜陽穎州區三合鎮南塘村的調研,得到的結論是:當今民眾集會仍是秩序闕如、效率低下,每逢集會幾乎都陷入“一言堂、跑題、野蠻爭論”困局。

行動團隊向跨國救助組織樂施會,申請到“四方合作舉辦農村合作社內部治理能力建設培訓”項目,具體內容是:“《羅伯特議事規則》下鄉”,以袁天鵬為主角的知識精英團隊與南塘村農民(主要是留守村民)互動,通過培訓、模擬、評估,搭建理論與行動的對接框架,最終使村民習得集會議事技能。行動團隊骨幹成員之一、作家寇延丁主筆,把整個項目實施過程錄像、記述、總結,出版《可操作的民主》。

一场生动活泼的“文化转译”试验

文化轉譯實例

議事規則塑造妥協社會

作為專職律師,我平時參加議事集會頗多,與會者的文化、資歷平均水平,估計應高於留守村民。但不能不說,絕大多數的集會欠缺必要的秩序。一言堂、跑題、野蠻爭論,也是我參加過這麼多會議的整體面貌。

這樣開會,袁天鵬總結其最明顯的壞處有:“要麼是位高權重的人壟斷了會議,要麼是與會的各方爭吵不休,不歡而散,沒有結果。與會者……不能心平氣和地傾聽和說服,不會用規則來維護自己和尊重別人的權益。”散會之後,持有不同意見的各方,更難諒解、讓步,互相妥協、折衷的機會更小,怨恨卻加深。得志方越發盛氣凌人,失敗方更憤世嫉俗。

《羅伯特議事規則》作者是一位陸軍工程兵長官,1876年初版,是一部全球認可的會議程序經典。看外在形式,它是實事操作層面的工具,而它的內核卻蘊藏著法治、民主的理念,深刻而又豐富。

此規則有一段名言,概括了它的核心精神:“是要讓強勢一方懂得他們應該讓弱勢一方有機會充分、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而讓弱勢一方明白既然他們的意見不佔多數,就應該體面地讓步,把對方的觀點作為全體的決定來承認,積極地參與實施,同時,他們仍有權利通過規則來改變局勢”這就是最真實、最由衷的理性妥協精神。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故鄉美國,早在聯邦立憲時期,人民就相當理解、熟練地運用議事規則,“規則塑造妥協”的佳話數不勝數。例如馬薩諸塞州“投票非常接近:187票贊成,168票反對,只有19票之差(憲法被批准)。大會解散前,有七名反聯邦派人士起來說話。(來自制憲反對派)火爆的老懷特首先上場,……懷特說,現在既然多數獲得勝利,他回去盡全力勸導選民在新憲法下和平共存,歡歡喜喜地接受它。”

緬因州的反對派代表威傑裡說,“雖然他反對接受這部憲法,可是已經被賢智之士組成的多數派擊敗。他將在自己代表的人民中間,努力播撒聯合與和平的種子,並儘量阻擋抗議行動,因為他相信,這個(本州批准憲法)大會‘已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會議了’”。

大名鼎鼎的帕特里克·亨利,獨立戰爭時期發表著名演講《不自由,毋寧死》,卻是弗吉尼亞州批准憲法大會上最強烈的反對派領袖。“89:79,憲法獲得勝利。……憤怒的反聯邦派決心抵制新憲法,當晚在里士滿舉辦了一場群眾大會,由帕特里克·亨利主持。可是亨利卻告訴他憤怒的同仁們,他們已經‘在最適當的場合(本州憲法批准大會)’盡全力反對過憲法了。亨利說,事情如今已成定局,‘作為真正的、並忠實的共和人士,你們最好還是都回家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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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表達帶來更多妥協機會

文化轉譯

文化轉譯,是臺灣學者楊弘任創造的社會學概念l。

一切改良社會的行動者,如果不能充分深入地動員民眾參與,就不可能成功。據他分析,社會運動中,民眾難以動員的原因,在於兩類行動者——知識精英和普通民眾,在知識形式、關注興趣、行動傾向等諸多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異,導致二者難以對接共識。受楊弘任理論的啟發,歸納對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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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精英知識比較表

文化轉譯行動,目的是使精英、民眾兩類知識實現互通交融。文化轉譯行動有兩重:第一重是認知行動,精英深入民間社會,切身參與、體認民眾的知識不靠抽象思維活動而建立,而主要是通過身體實踐習得;第二重,精英主動、努力地介入實踐,尋找與民眾意識和行動互通交融的轉譯界面。

轉譯界面即實踐行動界面。袁天鵬等知識精英,在南塘村身體力行,找到了向留守村民轉譯議事規則知識並付諸行動的界面。在充分互動的情境下,蘊藏於羅伯特規則的高大上理念,被轉譯成“蘿蔔青菜”順口溜,經由行動實踐逐步內化為村民的新習慣新文化。

《可操作的民主》附帶視頻光盤,錄製精英與村民互通交融124分鐘,多組互動內容生動活潑,使我有如進入行動者的實時場景:南塘村民對現代民主精神的領會、轉換,根本不存在什麼國情鴻溝、文化障礙。

2014年以來,筆者參加官方主導的法律下鄉社會實踐,先後擔任20個村委會法律顧問,切身體會到:我們的鄉村建設,迫切需要一場類似臺灣1990年代的“社區營造”運動,現在我們知識精英的理念、論述相當豐富亦不乏深刻,甚至可以講早已飽和,而村民被帶動的實作、實踐,卻異常稀缺,與梁漱溟1930年代所說“號稱鄉村運動而鄉村不動”、“鄉下人漠不關心,只是鄉村以外的人瞎嚷嚷”不相上下。

南塘村實驗給讀者的啟示,可謂足夠震撼。也許制度空間相當有限,物質資源嚴重短缺,人力組織也有很大制約,但有志改良社會的行動者,如果善於運用文化轉譯,仍然能夠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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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規則下鄉之後媒體跟進報道

附 錄

羅伯特議事規則最實用簡約版

(203~204頁)

第一條 主持人:會議默認由主席主持,主席可委託成員或議事規則專家主持。

第二條 發言規則:

1.主持人中立,不參與討論;要討論先委託他人主持,直到動議結束;

3.每次限時一分鐘,每人每議題限兩次(時間、次數可協商調整);

4.先說立場:贊成、反對、修改等,正反立場應輪流發言;

5.面向主持人發言,不互相討論;

6.不打岔、不跑題、不超時、不攻擊、不扣帽子、不質疑動機;

7.對無視勸阻、執意插話等違規行為,須記錄在會議紀要中。

第三條 動議:發言人應提出明確、具體、可操作的行動建議,即“動議”;會議對動議討論、表決,形成決議。

第四條 修正案:對動議有不同意見,可提出“修正案”,即對動議的調整和折中;“修正案”是否採納,會議先討論並表決;採納則立即修改原動議,會議就修改後的動議繼續討論;未採納則原動議不變。

第五條 程序動議:成員可對動議提出如下程序動議,由會議表決是否採納:

1.“立刻表決”:不再討論馬上表決;

2.“委託”:指定專人起草或重新整理後另行討論;

3.“擱置”:不予討論。

第六條 表決方式:各成員發言權用盡,或沒有成員再發言,主持人提請表決。就“事”舉手表決,對“人”無記名投票。成員可臨時動議變更表決方式。贊成大於反對,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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