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後受害人死亡,肇事者能否獲緩刑?

交通肇事逃逸後受害人死亡,肇事者能否獲緩刑?

交通事故

一、案例分析

2016年8月10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顏某駕駛皖K×××××小型客車沿105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太和縣倪邱集鎮蘇果超市門前時,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內同向行走的行人劉某、劉某甲撞傷,後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顏某駕車逃逸。經太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顏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安徽中天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劉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太和縣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劉某甲頭面部軟組織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其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6年8月18日,顏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太和縣公安局倪邱派出所投案。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顏某及其家人與劉某家人、劉某甲三方達成調解協議,劉某家人及劉某甲出具諒解書,要求對顏某從輕處罰。

經太和縣司法局對被告人顏某社區影響評估,顏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交通肇事逃逸後受害人死亡,肇事者能否獲緩刑?

刑法

二、裁判要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二級,且肇事後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顏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顏某及其家人與被害人方達成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方的諒解,綜上可對顏某從輕處罰。

最終判決:被告人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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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三、律師觀點

但如果本案被害人系因延誤救治導致死亡,案件結果將會是另外一個走向,被告人將會被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即便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也無法獲得緩刑機會,那麼被告人面對的將會是三年的牢獄。

最後,再次提醒,如果周邊有朋友碰上了交通事故,切記不要逃逸!及時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只要駕駛人積極送醫、主動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就有很大可能獲得緩刑,從而可以因此避免“牢獄之災”。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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