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受害人死亡,肇事者能否获缓刑?

交通肇事逃逸后受害人死亡,肇事者能否获缓刑?

交通事故

一、案例分析

2016年8月1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颜某驾驶皖K×××××小型客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和县倪邱集镇苏果超市门前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刘某甲撞伤,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颜某驾车逃逸。经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太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8月18日,颜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太和县公安局倪邱派出所投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颜某及其家人与刘某家人、刘某甲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家人及刘某甲出具谅解书,要求对颜某从轻处罚。

经太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颜某社区影响评估,颜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后受害人死亡,肇事者能否获缓刑?

刑法

二、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颜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颜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综上可对颜某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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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三、律师观点

但如果本案被害人系因延误救治导致死亡,案件结果将会是另外一个走向,被告人将会被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即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也无法获得缓刑机会,那么被告人面对的将会是三年的牢狱。

最后,再次提醒,如果周边有朋友碰上了交通事故,切记不要逃逸!及时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只要驾驶人积极送医、主动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就有很大可能获得缓刑,从而可以因此避免“牢狱之灾”。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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