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言論真的有那麼“自由”嗎?

前兩天的文中寫到了言論自由的事,有一個家長和我說,他的女兒去了美國不想回國了,原因就是因為:美國言論自由,而中國言論不自由。

事實上,很久前,我就在關注這個問題,也一直想搞明白美國的言論自由到底自由到什麼程度?

說實話,資料很難收集,因為在美國的法律裡面確實沒有對言論自由有明確的定義,只能從美國判刑的各種案例中去尋找答案。

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聊聊美國是否真的是如大多數人想象的那麼言論自由?

我們經常在網上常看到有些人很悲憤地哭喊:中國沒人權,很多話都不讓說,而看看人家美國人,罵總統都沒事!

前段時間,網絡上出現一段小視頻:花車大遊行,米國總統特朗普被民眾遊街踢屁股……

美國言論真的有那麼“自由”嗎?

還有美國一個先鋒藝術家,在美國的五個大城市,包括紐約、舊金山、克利夫蘭、洛杉機、西雅圖的繁華的商業街,同步的隆重的舉辦特朗普總統裸體雕塑公開展,雕塑取了一個有意思的名字,就叫《皇帝沒有蛋蛋》,引來了無數民眾來圍觀、助興、合影。

這些事,被一些人寫成文章,題目叫做《從特朗普總統的裸體塑像上,看到了一個大國的自信》,這些文章在中國網絡上廣為傳播,也被用作和中國言論不自由的對比案例。

甚至在前段時間,“美國總統特朗普在社交媒體推特上屏蔽批評他的用戶,被紐約曼哈頓的聯邦法官裁決,違反美國言論自由”也被一些人當成美國言論自由的典範。

美國言論真的有那麼“自由”嗎?

那麼美國到底有哪些言論自由?是不是真的像一些人想的那樣,什麼話都能說?

說句實話,美國的言論確實很自由,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說公民不能說什麼,美國第一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公民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

雖然美國的憲法中規定了公民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但這不代表你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說任何你想說的話。

在美國的言論自由權的最後解釋權在聯邦最高法院,個人不得自己釋法執法,或擇法而從。

什麼意思呢?

簡單的說:在美國你確實是想說什麼就什麼,憲法中確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有些話一旦說出口,形成重大影響或惡劣後果,那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可以根據你的言論進行判決,而你沒有自己辯解的可能。

所以,想要知道在美國哪些話不能說就得從美國高等法院的歷年來通過判例來確定。

通過法院的判例,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的言論的確很自由,燒國旗是言論自由、罵總統是言論自由、情色雜誌也是言論自由,甚至連仇恨言論都是言論自由,但請不要搞錯,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它還是有很多限制的。

第一,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

美國最高法院說:“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

以劫機作為取笑的言論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磯國際機場電檢入口處掛有“請勿開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說“Hi Jack!”(傑克你好嗎?)航警一旦聽見,必將其逮捕法辦,因為這句話正是英文劫機(Hijack)一詞的諧音。

第二,沒有引發危害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

1951年美國一大學生有一天站在街頭髮表演說,辱罵杜魯門總統和一些官員,引起聽眾公憤,咆哮喊打,騷動暴亂一觸即發,該大學生被逮捕,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判刑。所以,

大家千萬不要以為在美國可以隨意的罵總統,沒有形成後果無所謂了,要是形成嚴重後果,那麼也是要接受懲罰的。

第三,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

第四,軍人言論自由的限制。

1974年李維上尉公開反對越戰,並鼓動黑人拒服兵役參戰,被軍事法庭依據統一軍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軍人與平民不同,軍人雖亦有言論自由權,但與平民言論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時所受到之限制及約束程度自亦不同。

第五,沒有辱罵他人因而招惹衝突的言論自由。

所謂招致衝突的言論是指對任何個人具有強烈侮辱性及挑釁罵人,而有造成對他人傷害,或立即招致反擊鬥毆的惡言惡語包括下流、誨淫、猥褻、誹謗等言論。這種言論既不具任何“適當溝通的意義”,也缺乏“表示任何社會價值及意見真理”,所以不在憲法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內。

第六,沒有說下流髒話的自由。

廣播電臺或播音員都不得用下流骯髒的話語來廣播。凡用此類穢語的電臺,如經聽眾舉證告發,聯邦政府即在該電臺申請延長營業執照時予警告或停發的懲戒。

例如,1973年10月某日紐約市一家電臺播出長達十二分鐘的“連篇髒話”,事後其播音員即遭聽眾控告。

第七,沒有違背契約而洩露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

如1968年中央情報局退職人員施奈卜違背任職誓約而撰書洩密,受控告。

除此以外,詐欺不實的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毀謗性言論不受保障……

不僅僅如此,上面是高院在憲法層次所做出的解釋,但還有很多憲法以下、有下級法律管轄的範圍裡,它們還有它們自己關於言論自由的例外。

簡單的舉例,你在公司罵你的領導是你的自由,但是公司因此找理由開除你也是公司的自由。

比如2015年3月12日,《紐約時報》報道,美國最大西語電視臺“環球電視臺”一名脫口秀主持人因說第一夫人米歇爾·奧巴馬長得像“決戰球”中的演員而遭火速開除。

美國言論真的有那麼“自由”嗎?

比如,美國著名政治評論員馬克·霍爾柏林因在直播節目中辱罵奧巴馬(說總統奧巴馬是“傻屌”)被美國有線新聞頻道停職。

簡單的說,在美國,很多話你都可以說,也不違反美國的法律,是你的“言論自由”,但是你因此受到你的公司、企業的懲罰,並不是因為美國政府讓你言論不自由,而是你的公司、企業讓你不自由!

我相信看到這,你還認為美國言論真的那麼自由嗎?你還認為中國言論不自由嗎?

是的,在中國有很多人因為言論不當而被判刑、解僱,但是您對照上面的這些美國的“言論不自由”,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在美國你發表類似的言論,大多數時候也是要被抓的,甚至更嚴重。

當然,更多是時候,你發表不利於公司、企業或其它單位的言論被開除,並不是國家讓你言論不自由,而是你的單位讓你言論不自由——這個和國家毫無關係!

現在,國內很多人對西方的認識仍舊停留在“言論自由至高無上”的低級階段,只要深入瞭解一下就會發現,“言論自由”並不是百無禁忌,不是沒有邊際,不是無法無天。

不要迷信美國的“言論自由”,話,是不能胡說的——在哪個國家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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