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9月,老王的朋友向老王借款100万,借款合同约定2014年9月偿还第一笔借款50万,2016年9月将剩余本金及利息一并偿还。
但直至2017年9月,老王的朋友也未能偿还任何一笔欠款,期间老王也曾通过电话或上门催过其朋友,但均未留下任何证据。
老王担心第一笔借款还能否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分析】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故老王无需担心,上述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9月起算,老王需在2019年9月之前向其朋友主张债权。
文丨杜星律师 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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