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伪造公证书,擅自出售母亲房产,法庭上直接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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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赵某至涉案房屋处,要求张某立即搬离涉案房屋,并向张某出示加盖有某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对此,张某当场提出质疑。

原房屋所有权证一直在张某手中,从未将其交他人保管、使用,且涉案房屋为张某唯一独立住房,其从未在任何中介机构或任何场合表示过要出售涉案房屋。

张某前往某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解到,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之女吴某以伪造公证书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转移至其个人名下,后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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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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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不动产的购买或者出售,均属于重大事项,理应存在看房、反复沟通、签署合同等一系列流程,结案本案事实情况,本案购房人在明显违背常理的情况下,直接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明显存在恶意串通之行为。再次,根据法律规定,仅有恶意串通行为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还需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结案本案事实情况,已明显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即损害张某利益的结果发生。

综上,吴某与购房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文丨余洋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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