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佛冈交警开展夜查行动查获两起酒驾行为

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5月3日晚,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县内重点路段开展夜查行动,重点整治酒驾、醉驾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聚焦」佛冈交警开展夜查行动查获两起酒驾行为

「聚焦」佛冈交警开展夜查行动查获两起酒驾行为

23时30分许,明某平驾驶粤R02B66小型轿车行至106 国道与振兴路红绿灯交汇处路段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拦截检查,经执勤民警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78.7毫克/100毫升,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聚焦」佛冈交警开展夜查行动查获两起酒驾行为

23时40分许,王某伦无证驾驶粤R30182小型轿车行至佛冈县石角镇兴隆路段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拦截检查,经执勤民警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66毫克/100毫升,涉嫌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

「聚焦」佛冈交警开展夜查行动查获两起酒驾行为

酒驾的危害:

● 视野缩窄: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

● 反应变慢:反应比正常时慢一两秒。在车速为60km/h的情况下,一秒钟汽车就开出16.7米,极易发生严重后果。

● 触觉迟钝:饮酒后驾车,因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 判断能力变弱:饮酒后,人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 易疲劳: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困倦、打磕睡等症状,此时驾车,容易因行驶不规则、空间视觉差等引发交通事故。

酒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当场喝酒或逃跑以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

佛冈交警再次提醒各位司机朋友: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莫要酿成惨剧才知后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