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律師:借據、收據、欠條的區別(一)

一、前言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即使是從法律的規定看,亦未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強制要求以書面形式簽訂。

李正律師:借據、收據、欠條的區別(一)

從實踐的情況看,很多民間借貸關係,特別是發生在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係,雙方當事人也並沒有簽訂正式的書面借款合同,而往往僅是通過由出借人或借款人簽寫借據或欠條、收條等方式記錄借款事實。

李正律師:借據、收據、欠條的區別(一)

從理論上分析,由於法律沒有要求此類借款關係的發生必須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應當認為,在有債權憑證作為借款合同關係發生的主要證據時,則可以認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從這個角度看,借款憑證是此類案件中的主要證據。在出借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憑證的情況下,一般應可以推定其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了借款合同關係的合意,並且實際履行了款項交付義務。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無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對借款的實際交付未保留完整證據,特別是借款通過現金交付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收條、欠條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

此時,則還應當具體區分債權憑證的種類和內容作出判斷。區分好借據、收據、欠條的內容對於判斷是否構成民間借貸關係具有重要意義,對現實生活中防止糾紛的發生也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

李正律師:借據、收據、欠條的區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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