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抓大保護 不搞大開發」江津:夫妻禁漁期偷捕,禁業三年!

近日,重慶漁民何發、張雪因明知在禁漁期情況下仍在長江內捕魚,被法院判處拘役,且三年內不得從事捕魚作業。據悉,這是江津區首例因非法捕撈水產品而被判從業禁止的案件。

據介紹,從2017年起,重慶市禁漁期調整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在每年禁漁期前,漁政部門都會給漁民進行禁漁宣傳,並在禁漁期內給漁民發放生活補貼。

何發、張雪今年40多歲,二人是夫妻,從2007年起成為職業漁民,均持有漁政部門頒發的漁民證。二人購置了捕撈漁船,靠著在長江裡捕撈野生魚賺錢養家。

2017年6月15日19時許,何發、張雪明知長江水域還在禁漁期內,仍駕駛著漁船到江津區長江麥草灘水域,撒下2張地籠網,用於捕撈水產品。第二天中午,兩人在收網時被巡查的漁政執法人員發現,當場查獲地籠網2張,胭脂魚、巖原鯉、黃顙魚、蛇鮈等漁獲物共2049克。經漁政部門認定,2人非法捕撈的胭脂魚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非法捕撈的巖原鯉為重慶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5月3日,何發、張雪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移送至江津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認為,兩人在禁漁期違背漁民特定義務,運用專業捕魚知識、捕魚設備實施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提出了“對何發拘役二個月、對張雪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使用從業禁止,禁止二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捕魚作業,期限為三年”的量刑建議。

承辦檢察官向兩人詳細解釋了刑法相關規定和建議對二人從業禁止的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在禁漁期捕魚無疑等同於殺雞取卵、竭澤而漁,最終損害的是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態環境,也是損害你們漁民自身的利益。考慮到你們都是漁民且認罪態度良好,我們已按從業禁止的最低期限三年來建議,且你們之前也曾有在外務工經歷,這三年不捕魚也能通過其它合法途徑掙錢。”

經過檢察官釋法說理,兩人認識到了在禁漁期捕魚對漁業資源和長江水域生態環境的嚴重危害,自願購買6000元的魚苗用於修復長江漁業生態資源,並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5月28日,江津區法院依法審理,採納了江津區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判決何發、張雪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何發拘役二個月,張雪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禁止二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漁業捕撈作業,期限三年。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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