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寧國市副市長劉發明受賄300餘萬 鳳形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賄送

原宁国市副市长刘发明受贿300余万 凤形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贿送

原寧國市副市長 劉發明

和訊網消息 寧國市港口鎮黨委書記、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寧國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劉發明受賄人民幣319.4萬元、購物卡22.1萬元、美元1.778萬元、港幣10萬元,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罰款5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在劉發明收受的34家企業賄賂中,出現了6家上市公司,賄送人既有公司高層也有公司董事長,涉及的6家上市公司分別為:聚隆科技、司爾特、鳳形股份、安澤電工、新寧股份、晨光精工。

日前,上述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公佈。判決書顯示,劉發明,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寧國市,中共黨員,大學文化,原系寧國市委常委、寧國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寧國市人大代表,住寧國市。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10月27日被安徽省宣州區人民檢察院傳喚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並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執行。現羈押於安徽省宣城市看守所。

原宁国市副市长刘发明受贿300余万 凤形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贿送

鳳形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涉案

經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4月至2009年4月劉發明先後任寧國市港口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人大主席;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任寧國市政府黨組成員、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2011年3月先後任寧國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寧國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2011年3月17日,劉發明分管開發區管委會等。2011年9月9日,分管開發區管委會、港口園區管委會、國土資源局等。2012年1月19日,分管開發區管委會、港口園區管委會、國土資源局等。2012年5月21日,代管住建委、規劃局等。2012年11月28日,分管國土資源局、住建委、規劃局、城管執法局等。2013年8月26日增加分管青龍灣管委會。2014年2月24日,分管國土資源局、住建委、規劃局等。

在任職過程中,劉發明收受寧國市正鑫祥和新型牆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寧國市三貝某特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安徽永祥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金某、寧國市盛天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谷小明、安徽青龍灣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溫某、安徽聚隆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安徽省司爾特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某、寧國市申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存根等34家企業的財務共計人民幣319.4萬元、購物卡22.1萬元、美元1.778萬元、港幣10萬元。涉上市公司部分如下:

一、2011年春節至2016年春節期間,安徽聚隆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2為了感謝和繼續尋求劉發明對其公司項目土地指標、糾紛處理等方面的關照,先後六次共送給劉發明人民幣26萬元,劉發明均予以收受。

二、2013年至2016年的春節期間,安徽省司爾特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某2為了感謝和尋求劉發明對其公司的關照,先後四次共送給劉發明人民幣4萬元,劉發明均予以收受。

三、2011年初至2014年春節期間,安徽安澤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某3為了尋求劉發明對其公司項目用地等方面的關照,先後五次共送給劉發明人民幣5萬元、購物卡2萬元,劉發明均予以收受。

四、2012年春節至2015年春節期間,安徽新寧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2為了感謝劉發明對其公司項目用地、糾紛處理等關照,先後四次共送給劉發明購物卡2萬元,劉發明均予以收受。

五、2010年至2016年的春節期間,安徽省鳳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6為了感謝劉發明對其公司關照以及尋求劉發明對其公司土地收儲等方面的關照,先後七次共送給劉發明人民幣計9萬元,劉發明均予以收受。

六、2010年春節至2013年底,寧國市晨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顧中權為了尋求劉發明對其公司項目用地等方面的關照,先後四次共送給劉發明美元0.5萬元、購物卡0.9萬元,劉發明均予以收受。

二審獲刑十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發明系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寧國市港口鎮黨委書記、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寧國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劉發明如實交代部分犯罪事實,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退贓284.1865萬元,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故判決:一、被告人劉發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二、被告人劉發明違法所得人民幣319.4萬元、購物卡22.1萬元、美元1.778萬元、港幣10萬元予以追繳(已經退繳人民幣275.3160萬元及港幣10萬元)。

宣判後,劉發明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審判程序合法,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結合劉發明所具有的量刑情節,對其所作的量刑適當。鑑於劉發明二審中認罪態度好、悔罪表現明顯,本院決定在原判決量刑基礎上酌情再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最終,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2017)皖1825刑初24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追繳違法所得部分;

二、撤銷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2017)皖1825刑初24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對被告人劉發明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發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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