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促进二产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解读

《自治州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二产高质量发展的优惠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自治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破解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弱、内生动力不强,规模小、产业链短、结构不优、产品附加值不高以及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内生动力

1、支持先进装备首台(套)建设。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奖励,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经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研发并形成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首台(套)售价的5%给予奖励,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2、支持智能制造。新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自治区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3、强化企业技术中心平台建设。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科技进步。对州内骨干企业的主要产品(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5、支持科研项目研发。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按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国内领先科技项目研发,按实际支付技术研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40万元。

6、鼓励企业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创建产品标准,对产品质量标准得到行业认可、成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大力培育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含提名奖)、自治区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7、鼓励培育引进高端人才。落实《昌吉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办法(试行)》(昌州党办发〔2017〕4号)相关政策。对新兴产业领域且年缴纳地方财政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满三年的,根据企业个人对当地财政的贡献,由地方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二、实施绿色制造,推进绿色发展

8、鼓励延伸产业链。支持铝基、硅基、铜基企业延伸下游精深加工产业,降低行业能耗。对2年内现有产能全部实施中高端精深加工的企业,一企一议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9、鼓励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和绿色园区的示范企业和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创建为国家、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10、推进过剩、落后产能淘汰。积极落实煤炭、电力、平板玻璃、钢铁、水泥等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支持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专项资金。

三、壮大提升存量,优化产业结构

11、提升改造传统优势产业。鼓励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清洁生产、节能、信息化等方面实施技术改造,按企业技术改造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

12、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每年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超亿元的前10家企业,各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且具有市场推广价值的新材料产品,优先制定推广本地应用政策。

13、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实现“个转企”“专精特新”“小升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补助。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5亿、10亿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元奖励。

14、支持重点产业中高端发展。支持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设立重点产业引导基金(50亿元),重点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推进重点产业中高端发展。鼓励各县市、园区设立重点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本地优势产业的发展。

15、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含科技孵化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强化金融支撑,破解融资难题

16、实施企业基础开户行包企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础开户行企业实施跟踪服务,建立包企融资考核问责机制,解决企业融资需求。对未解决包企融资需求的金融机构,按企业融资规模划转当地同等比例财政资金对公账户至其它金融机构。

17、强化国有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支持国有担保公司做大做强,补充州国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至5亿元,县市国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至1亿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18、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在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各县市相关政策奖补外,州财政再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对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昌吉专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债券融资的企业予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贴息补助,单项贴息不超过20万元。

19、设立过桥资金,解决企业融资周期短问题。州国有投资公司出资1亿元,县市园区国有投资公司按1:1配比,设立总额不低于10亿元过桥资金。过桥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企业参与方式进行运作,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优良、续贷条件及手续齐全但续贷过程中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的企业“过桥换肩”调度。

五、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

20、积极推进大用户直接交易。积极争取自治区有利政策,不断扩大直接交易范围,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运用好准东低电价政策,建设“园中园”。

21、降低政策性成本。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等各项惠企政策,按照取消政府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限制、限额管理。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2、强化政策落实。由州发展领导小组第二产业发展办牵头,州发改、财政、金融、科技、质监等部门配合,强化政策落实和兑现,涉及州本级优惠政策扶持资金由州本级财政兑现。各县市、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及相应的配套政策,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要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政策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各项政策落实的申报、审核、兑现的相关凭证、应证材料等档案资料。要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综合运用立项督查、专项督查、随机督查等措施,掌握动态、促进落实,确保政策兑现落实的精准性、引领性和带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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