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质证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驳等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相互审验对方提供的证据,又是帮助法庭鉴别、判断证据。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审判人员虽然主持质证活动,虽然也需要将自己调查收集的材料在质证中出示,虽然有时也会向当事人发问,但不是质证的主体。其在质证中的任务是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维持质证活动的秩序和听证。

民事诉讼中的质证

质证的客体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种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又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前者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后者则由审判人员出示后,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质证的内容是审查诉讼材料是否具备证据的特征,即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向法庭表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哪些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质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对当事人来说,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当事人通过质证,一方面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和这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可以向法庭揭露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据、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说明对方提供的证据只有很弱的证明力。对于法院来说,它既是将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审査核实证据的法定方式。《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法院在《民诉法解释》第103条中进一步明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质证是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性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质证

质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出示证据。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的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出示证据的顺序为首先由原告出示,被告进行质证,然后由被告出示,原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对原告或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原告和被告可进行质证。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出示证据后出示,由原、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当质询的对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举证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对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原物。只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出示复制品、复制件:(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当质询的对象为证人证言时,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只有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才能够经法院许可后,用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替代出庭。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主要包括:(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让未能出庭的证人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民事诉讼中的质证

2.辨认证据。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可两种。认可一般以明示方式进行,如承认对方宣读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但也可以表现为不予反驳的默示方式。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的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否认的理由包括指出对方出示的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对方出示的证据是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说明对方提出的证人与该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等。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査核实清楚。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出示方应作出回答。必要时审判人员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质证一般采用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灵活的方法、当案件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时,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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