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生育職工權益,促進婦女公平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根據浙人社發〔2018〕50文件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參保女職工享受三十天獎勵假,並依法納入生育津貼發放範圍。現就獎勵假生育津貼發放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補發對象
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並已按規定享受我市生育津貼待遇的企業女職工。
二、補發標準
按原已發放的生育津貼標準補發。
三、補發辦法
2016年1月1日後生育已領取生育津貼但未享受獎勵假生育津貼的,一次性予以補發一個月(30天)的生育津貼。
從2018年6月4日以後申報生育津貼的企業女職工,自動按新生育津貼標準發放。
為確保生育保險待遇發放到個人,本次補發統一發放到本人社會保障卡內,尚未開通社保卡銀行結算功能的,請到社保卡上所標識的相應銀行開通。
未領社保卡或有其它特殊情況的請電話聯繫我局處理:4117352、4114553。
社保卡管理電話:4115282。
本次補發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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