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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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三維),住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法定代表人楊志貴。

王玉柱,男,1963年8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董事長,住址:山西省陽泉市礦區。

楊志貴,男,1966年12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董事長,住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

祁百發,男,1964年12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副董事長,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田旭東,男,1963年5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總經理、董事,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牛俊江,男,1963年3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副總經理,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梁小元,男,1966年3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副總經理,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高志武,男,1973年8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董事,住址:山西省陽泉市礦區。

劉永安,男,1963年4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

閻保安,男,1963年12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李紅星,男,1968年12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董事,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田建文,男,1961年9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董事、副總經理,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王勤旺,男,1961年11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董事、副總經理,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王國勝,男,1962年8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

張建平,男,1962年4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監事會主席,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王永義,男,1967年8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財務負責人,住址:山西省陽泉市礦區。

梁國勝,男,1962年5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董事會秘書,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王彩俊,男,1945年12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房山區。

張建華,女,1954年10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獨立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李存慧,男,1963年5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秦聯晉,男,1958年12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獨立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

霍斌,女,1970年4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王巧萍,女,1966年11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王永翔,男,1974年8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

李傑偉,男,1971年4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公司監事、財務負責人,住址:山西省陽泉市礦區。

張洪波,男,1978年10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監事,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王新芳,女,1968年7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監事,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喬志勇,男,1973年3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監事、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

牛武鋼,男,1973年12月出生,時任山西三維監事,住址: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山西證監局對山西三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山西三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維陸續收到洪洞縣環境保護局出具的七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環境汙染行為,涉及罰款金額共計2,858,448.00元。同時,其日常生產經營中存在多次排汙超標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維在《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度報告》《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度報告》《2016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的環境保護相關內容,與其多次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事實不符、與其日常生產經營中排汙超標情況時有發生的事實不符。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處罰決定、會議記錄、年度報告、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山西三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行為。

對山西三維的違法行為,時任山西三維董事長王玉柱、董事長楊志貴、副董事長祁百發、董事兼總經理田旭東、副總經理牛俊江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田建文、高志武、劉永安、閻保安、李紅星、王勤旺、王國勝,獨立董事王彩俊、張建華、李存慧、秦聯晉,監事張建平、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傑偉、張洪波、王新芳、喬志勇、牛武鋼,副總經理梁小元,財務負責人王永義,董事會秘書梁國勝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山西三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王玉柱、楊志貴、祁百發、田旭東、牛俊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梁小元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

四、對高志武、劉永安、閻保安、李紅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國勝、張建平、王永義、梁國勝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五、對王彩俊、張建華、李存慧、秦聯晉、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傑偉、張洪波、王新芳、喬志勇、牛武鋼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山西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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