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31個國際禁毒日
國家禁毒辦發佈的主題口號是
“健康人生 綠色無毒”
數據看禁毒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禁毒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上杭法院2018年以來審結涉毒案件
13件14人
分別同比上升 85.72%和55.56%
典型案例瞭解一下
非法運輸製毒物品
近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運輸製毒物品罪案,以非法運輸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1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日至3日,曹某夥同林某、簡某、李某(均已被判刑)等人慾在上杭縣廬豐畲族鄉下坊村“沙坪裡”的一廢舊養豬場內生產麻黃素,將生產麻黃素的工具及化工原料運載至上杭縣廬豐畲族鄉下坊村。6月3日下午,在運化工原料進養豬場的路口,因山路泥濘,貨車陷入泥中無法進退,於2016年6月4日上午被上杭縣公安局查獲。現場查扣真空泵、發電機等工具和氫氧化鈉、黃色或無色液體等化工原料。經檢驗,上述查扣的無色液體中檢出丙酮,含有丙酮的無色液體共重3539.55千克。
2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違反國家規定,夥同他人非法運輸製毒物品,情節較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製毒物品罪。屬共同犯罪。鑑於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作上述判決。
容留他人吸毒
近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容留吸毒案,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藍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藍某與黃某是朋友,兩人經常玩在一起。2017年3月間,藍某多次在上杭縣官莊畲族鄉官莊村其住所容留黃某吸食曲馬多。在公安機關辦理藍某涉嫌吸毒一案時,藍某主動交待其容留黃某吸毒的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藍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鑑於其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3
法官說法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無論是行為人主動提供,還是應吸毒者要求被動提供,而且也不論是否有償提供,都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官提醒切勿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發現他人在住所內吸食毒品的,要立刻制止。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為:
毀滅自己 禍及家庭 危害社會
遠離毒品,做好以下幾點
1
瞭解毒品危害,減弱好奇心
要築牢抵禦毒品侵襲的思想防線,樹立“毒品決不能碰”的理念。
2
3
不為他人保管、投遞、買賣不明物品
如果被委託保管、投遞、買賣的物品是毒品,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販毒者的同謀。
4
不用毒品來滿足某種心理需求
不能聽信毒品能解脫煩惱和痛苦,毒品能給人帶來快樂等花言巧語。正確面對困難和挫折,千萬不能借毒消愁。
5
遵照醫囑,合理用藥
不能濫用鎮痛、鎮靜、減肥、安定、止咳類藥物,這些藥物可能會產生與毒品一樣的效果。
—END—
文案丨袁 英
監製丨張 靜
閱讀更多 上杭縣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