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的幾大誤區及最新規定

投標保證金的幾大誤區及最新規定

  投標保證金的幾大誤區

《政府採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其交納辦法,其數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1%。

投標保證金作為招投標雙方承諾與約定的規範模式,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其“含金量”不可低估。在實用性效果上,投標保證金保證了政府採購合同“訂金”向“定金”的過渡與一致;在法律層面上,杜絕了少數濫宇充數者的“低成本”、“無成本”投標,使政府採購真正成為智者與能者的競爭,保證了政府採購活動的嚴肅性與公正性;

在經濟性上,體現了政府採購活動符合經濟活動的一般規律,保證了政府採購活動的效益與政府採購目標的實現。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投標保證金存在著種種認識誤區。

收取投標保證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嚴格依法執行,約束投標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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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二

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標金額的1%交納。

實踐中,各地方集中採購機構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規定各有不同。少數集中採購機構規定由投標人按照自己投標金額的1%自行交納投標保證金,其規定看似符合《辦法》的規定,其實有諸多弊端。

不利監管

不利於招標採購單位與監督部門對投標人投標行為的監督與管理。各投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不一,投標人負擔的風險、承諾的可信度、擔保的額度都不同,招標工作的公正、公平、公開受到質疑。

影響效果

招標採購單位不規定統一的投標保證金數額,投標人對標書採購項目規模、技術要求、預算多少的理解會出現偏差,難以保證採購質量,影響採購效果。

不利保密

投標人自行決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利於其投標金額的保密。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其交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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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三

投標保證金應嚴格按照不超過項目概算金額的1%收取。

應該說按照採購概算金額1%收取投標保證金是合情合理的,既能讓投標人有能力承擔這筆投標保證金,又可以起到保證招標順利進行的效果。但有的招標項目採用此辦法不一定行得通。

概算不確定 關於定點單位的招標投標活動,受市場影響,項目本身的概算金額既不確定,也不可預計,投標保證金沒有辦法按項目概算金額比例來確定。

難保約束 有的特殊項目,按照採購金額的1%收取難以起到約束投標人的作用,如一些計算機軟件工程類等特殊設備的採購及安裝,適當高的投標保證金起到“門檻”效用,防止“魚目混珠”。

費時費力 有的詢價採購次數過多、項目金額過小、分包過細、每次都要嚴格按《辦法》執行費時、費力、費錢,可以嘗試在同城範圍內針對經常性的詢價採購按季、年收取一定的投標保證金,並與中標服務費的收取結合起來,多退少補,定時結算。

招標採購單位應靈活掌握《辦法》,投標保證金的收取在按照《辦法》執行的大前提下,應結合實際情況而定。

誤區四

投標保證金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涉嫌洩露招標標底。

當然,對法律規定熟悉的投標人通過招標採購單位確定的投標保證金的多少,可以計算出招標項目概算金額,但這絕不能成為洩露標底的理由和託辭,相反,採購項目預算的公佈可以對政府採購起到良性的推動作用。

預算不等於標底 採購預算不是標底,預算是在採購單位報送採購申請時編報的,標底則是招標採購單位在制定評標辦法時確定的,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在數量上也不同;而且有預算不一定有標底,政府採購預算是採購單位定期按項編報的,招標標底由招標採購單位根據招標情況制定,沒有強制要求。

利於標書響應 採購預算可以公開,也應該公開,投標人可以依據對預算的理解,更好地響應標書,招標人當然可以在更多的合格投標人範圍內好中選好。而招標標底則必須嚴格保密。招標採購單位應該在標書中明確採購預算金額。

投標保證金的幾大誤區及最新規定

誤區五

投標保證金應在開標規定時間前到達招標採購單位指定賬戶。

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應到達指定的賬戶。現實情況是矛盾的。首先集中採購機構的資金多列入財政或預算外管理,財政部門出於對資金管理的考慮,要求將投標保證金作為往來款項交入財政專戶管理;其次政府採購招標多為現場定標,現場不中標的投標人,其投標保證金可以當場退還;再次由於不能及時退還,賬戶中積壓過多的往來資金,給集中採購機構財務管理帶來不便;最後由於財政部門在資金支付時要有相關的手續,在未中標的情況下投標保證金現場退還幾乎不可能,按照《辦法》規定5個工作日內退還也有一定的難度。

集中採購機構在按《辦法》具體執行時,理應考慮到投標人的具體情況,為便於投標保證金的及時退還,應不要求投標保證金進入指定的賬戶,只要到達招標採購單位即可,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在中標後立即轉入財政專戶。

  


投標保證金的幾大誤區及最新規定

投標保證金的作用

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嚴肅性

招標投標是一項嚴肅的法律活動,投標人的投標是一種要約行為.投標人作為要約人,向招標人(受要約人)遞交投標文件之後,即意味著向招標人發出了要約。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至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這段時間內,投標人不能要求退出競標或者修改投標文件;而一旦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作出承諾,則合同即告成立,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接受,並受到約束。

否則,投標人就要承擔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就要承擔投標保證金被招標人沒收的法律後果.這實際上是對投標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懲罰。所以,投標保證金能夠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這是投標保證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彌補招標人的損失

投標保證金一般定為投標報價的2%,這是個經驗數字.因為通過對實踐中大量的工程招標投標的統計數據表明,通常最低標與次低標的價格相差在2%左右。因此,如果發生最低標的投標人反悔而退出投標的情形,則招標人可以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並授標給投標報價次低的投標人,用該投標保證金彌補最低價與次低價兩者之間的價差,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或減少招標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督促招標人儘快定標

投標保證金對投標人的約束作用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這一時間即是投標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標有效期,則投標人不對其投標的法律後果承擔任何義務。所以.投標保證金只是在一個明確的期限內保持有效.從而可以防止招標人無限期地延長定標時間,影響投標人的經營決策和合理調配自己的資源。

從一個側面反映和考察投標人的實力

投標保證金採用現金、支票、匯票等形式,實際上是對投標人流動資金的直接考驗。投標保證金採用銀行保函的形式.銀行在出具投標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對投標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信譽欠佳或資不抵債的投標人很難從銀行獲得經濟擔保。由於銀行一般都對投標人進行動態的資信評價.掌握著大量投標人的資信信息,因此,投標人能否獲得銀行保函,能夠獲得多大額度的銀行保函,這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投標人的實力。

 


投標保證金的幾大誤區及最新規定

 投標保證金的最新規定

一、投標保證金的提交

(一)、進入中心交易的招標項目,由中心統一管理建設工程項目應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二)、投標人需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足額存入中心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並依資金實際到賬時間為準。

(三)、投標保證金需採用銀行轉賬或電匯等繳納方式,不直接收取現金、個人存摺。

(四)、投標人在繳納投標保證金時,需在進賬憑證上寫明投標項目名稱、投標單位名稱(全稱)、聯繫人及聯繫方式,以便核對查實。

二、投標保證金的運用

(一)、開標前,中心根據銀行部門提供的《資金到位明細單》、電子銀行查詢單及中介機構提供的《參加工程投標籤到表》予以核對。在確認無誤後,由中心出具保證金到賬證明。

(二)、凡出現投標保證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額提交等與招標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況,均自動取消其參加該工程投標的資格。

(三)、中介機構應將中心財務提供的資金到位證明,收集到招標備案文件,予以備查。

三、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一)、非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公示期結束後5日內,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因投標人投訴或質疑可能造成重新評標的,在投訴或質疑處理完後5日內,但應告知投標人推遲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標候選人的,在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書》後5日內,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

(三)、中標人依簽訂的《合同書》(複印件)或提交履約擔保,並繳納交易服務費後,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

(四)、按照“資金從哪裡來,原樣回那裡去”的原則,辦理投標保證金無息退款手續,應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所在單位收款收據或者銀行轉賬存入回單的複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經辦人簽名;(兩選一項均可)

2、首次辦理退還手續的,應提交《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3、中標人需要提供的上述相關證明。

(五)、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1、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無法定正當理由拒籤合同協議書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2、中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

3、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4、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情況屬實的;

四、投標保證金的審批

(一)、交易管理中心負責核對、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到位手續;負責收集並核查退還保證金的單據;負責辦理呈送領導審批。

(二)、中心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管好資金,保障資金安全,及時、準確、足額辦理退款手續。

投標保證金的最新規定內容如上,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是有機會可以退回來,尤其是沒有在招標活動中中標的單位,可以要求主辦方退回繳納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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