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說你的房子是“違章建築”?

在徵地拆遷的時候,被徵收人最怕徵收方說自己的房屋是違章建築了。因為一旦徵收方說房子是違章建築,那麼就意味著被徵收人的房子即將被強制拆除,也因此而沒有補償費用或者補償非常低。然而,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在多年的徵地拆遷案件代理中發現:在事實上,很多被徵收當事人的房子恰恰是被習慣性的認定為違章建築。

誰能說你的房子是“違章建築”?

也因此,很多被徵收人都覺得徵收補償非常不合理。很多當事人反應:“怎麼徵收方任何一個人說是違章建築就成了違章建築呢?說不補償就不補償呢?怎麼我好端端的住了那麼多年的房子,一遇到拆遷,就成了違章建築?這到底誰說的話算數呢?”

針對這樣的問題,在明律師翻譯成法律用語是:誰有權利來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實踐中,通常有類似於像國土局、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來查處違章建築,有些地方甚至是村委會的相關人員來查處。

這對於不懂法律的被徵收人來說,穿著制服上門來談問題,似乎都沒有什麼問題。所以,對於以上這些部門來查處自己的房屋,被徵收人首先想到的並不是來查處的人是不是有合法權利來行使這項職權,反而是手足無措的想著怎麼讓他別拆房子。

這個邏輯是錯誤的。而錯誤的邏輯,是不能對徵拆維權起到有效作用的。

所以,在明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如上述所說,如果上門查處違章建築的人是國土局之類的行政人員,這是錯誤的行政主體,被徵收人是可以拒絕相關人員的查處行為,進而保護自己的土地房屋。那說到這裡,我們就要明確到底有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了。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這裡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就是我們常說的“違章建築”。

從該條我們可以看出: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是法定的,在城市內,掌管違章建築的部門。

再者,鄉村的違章建築是由鄉、鎮人民政府來管。

這規定在《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即: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總結下來,可以立案查處違章建築的部門是:

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法定查處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鄉、鎮人民政府。主要管農村的違章建築。

所以,在明律師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不是上述部門來說你的房子的違章建築,被徵收人一定要拒絕相關人員的查處,並在第一時間諮詢律師,保護你的房子和你的徵收補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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