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徵收補償決定,三次被撤銷

導讀:在整個房屋徵收過程中,當被徵收人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時,那就意味著強制徵收的大門已經打開。當徵收方具備相應的手續,就可以動用公權力對公民的房屋強制進行徵收,這也是被徵收人不願意看到的。此時被徵收人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我們來看在明律師張琨、宋曉峰、劉博韜如何將政府作出的3次徵收補償決定一一撤銷!

三下徵收補償決定,三次被撤銷

【基本案情】

許先生家位於江蘇某縣,徵收方於2014年7月17日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張貼,許先生的家正好在此次徵收範圍內。之後政府將涉案地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通告和張貼。同月,許先生收到涉案地塊房屋徵收估價報告。許先生認為補償數額太低,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12月26日,徵收方作出第一次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送至許先生家。

三下徵收補償決定,三次被撤銷

【辦案經過:三下決定三次被撤】

一、房屋徵收估價報告無效導致第一次補償決定被撤銷

經過調查,徵收方提供的涉案地塊房屋徵收估價報告可見,參與評估的估價人員其中一位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證件上載明“有效期至2014-5-10”,而涉案地塊房屋徵收估價報告明確標註估價時點為2014年7月17日,亦載明“估價作業日期”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7月26日。因此,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在其證件已經失效即已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參與涉案徵收房屋評估工作,明顯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定,故涉案地塊房屋徵收估價報告無效。

而第一次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主要內容系根據前述評估報告作出,因此第一次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也被依法撤銷。

三下徵收補償決定,三次被撤銷

二、未依法送達致使第二次補償決定主動被撤銷

2016年8月22日,許先生收到縣法院的聽證通知書,準備就司法強制執行許先生的房屋進行聽證。隨聽證通知書,一起送達給許先生的還有徵收方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和第二次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許先生此時才知道徵收方已經作出第二次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次徵收方害怕許先生再次起訴,連送達都不送達了,而是直接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面對迫在眉睫的危局,在明律師在準備強拆聽證會的同時又提起了針對第二次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訴訟。迫於自身未依法送達補償決定的法律漏洞,徵收方於2016年9月27日主動撤銷了第二次補償決定,強拆的危機也再次化解。

三、訴訟後協商解決致使第三次補償決定被“撤銷”

徵收方於2017年2月13日作出第三次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在此之前履行了催告書、補償安置方案告知書、補償安置方案等程序。律師提起訴訟認為第三次補償決定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嚴重的侵害了許先生的合法權利,應該予以撤銷。

最後在明律師張琨、宋曉峰、劉博韜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促使徵收方願意就徵收補償事項進行協商,使得許先生在得到合理補償之前成功阻滯了公權力對其房屋進行強制徵收,進而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三次補償決定,在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介入之下最終都沒能派上用場。

作者丨姜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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