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友”舉報揭開販毒舊案 檢方補強證據追訴漏犯漏罪


從無“疑罪”到事情敗露 

2015年12月,由浙江省舟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特大販毒案宣判,該案中16名被告人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搶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罰。判決生效後,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卻仍心事重重。

原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有一筆販賣運輸1500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犯罪事實,僅有一名被告人供述,但無其他證據印證。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未認定該筆事實。但這筆事實是真的不存在嗎?會不會遺漏了什麼關鍵證據?

轉機發生在第二年。2016年11月,關押在看守所的一名服刑人員向獄警舉報,其同監室的金某某(因販賣、運輸毒品罪於2015年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當時正在等待死刑複核結果)向他透露了自己與陳聚生和劉莎在2014年11月一同購買1500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實,而這筆犯罪事實未被追究。

經過立案偵查和網上追逃,2017年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陳聚生和劉莎以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移送舟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受案六天內,發現一名漏犯、一筆漏罪

因案情複雜,舟山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成立了以檢察長黃輝為組長的辦案小組。由於關鍵證人金某某將於2017年12月22日被執行死刑,留給檢察官核實證言的時間不多。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檢察官迅速提審了金某某,並結合劉莎的供述,發現幫他們聯繫購買毒品的黃進春未被移送審查起訴。而經過檢察官的釋法說理,金某某和劉莎還透露了另一個犯罪線索——2014年9月他們二人與黃進春共同購買了1500克甲基苯丙胺。而這,正是兩年前那筆被“疑罪從無”了的販毒事實。

2017年12月11日,舟山市檢察院向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分局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將漏犯黃進春和另一筆遺漏的販毒事實移送審查起訴。

破解辦案難題 補強證據鎖定犯罪事實

涉案時間長,缺少關鍵性客觀證據,怎樣補強證據鎖定犯罪事實?這是擺在檢察官辦案小組面前的巨大難題。經過多次討論,辦案小組確立了“突出問題、聚焦重點”的辦案方向。

針對因案件事實距今時間較長,幾名被告人對部分犯罪事實的記憶不清晰的情況,檢察官強化言詞證據審查,規範採信方法。他們先後多次前往看守所訊問被告人,整合案件細節線索。調取案卷材料,重點對其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以及本案的同步錄音錄像進行雙重審查,甄辨言詞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並將其與其他在案證據相印證。

針對客觀性證據缺乏的情況,檢察官結合被告人關於販毒時間、地點、行車路線、毒資支付等細節的供述,與公安機關及時溝通,引導補充偵查,同時深挖原案相關證據,收集了手機通話記錄、販毒車輛租賃協議、道路監控視頻、行車軌跡、住宿記錄、銀行交易明細等客觀性證據,印證了被告人關於販毒過程的細節供述。

證據鎖鏈就此形成。2018年3月9日,舟山市檢察院就該案向舟山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 

4月24日,案件開庭審理。舟山市檢察院檢察長黃輝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舟山市中級法院院長孫公幸作為審判長審理該案。

庭前,為確保庭審效果,公訴人復提被告人,準確掌握其辯解變化,研究、預測庭審的重難點問題,制定庭審預案。庭上,為準確有力指控犯罪,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運用多媒體出示案件證據,緊扣事實開展訊問,並對本案的法律適用及案件的社會危害性進行了釋法說理。

“販毒吸毒既危害自己,也禍及家庭,危害社會。”發表公訴意見時,黃輝語重心長,遏制毒品危害必須在源頭上從嚴打擊,對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懲處。希望通過這個案件的辦理,使被告人能真正悔過,也同樣希望能以此案警醒人們,引以為戒,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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