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妖猫传》侵权案,律师团队告诉你这些关键事项

案件背景:

· 原告史某认为电影《妖猫传》抄袭了自己的剧本《又遇白居易》,将《妖猫传》导演陈凯歌及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 《妖猫传》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上映,该片由陈凯歌执导,王蕙玲编剧,改编自日本魔幻系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

· 陈凯歌方面表示,并不认识原告,从未收到过《又遇白居易》剧本,从未接触过《又遇白居易》剧本。《妖猫传》在2016年1月进行备案时就已经确定了诗人白居易这一人物设置。

虎知队赵虎:电影公司不要轻易接收剧本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1990年美国法院审理的布瓦德诉派拉蒙电影公司一案:布瓦德是一个作家,写了一个叫做《国王的一天》的电影剧本,他找到派拉蒙电影公司,把剧本交给派拉蒙电影公司,并且双方约定如果以后派拉蒙电影公司拍摄该电影则支付给布瓦德报酬。后来,该电影没有拍摄,但是派拉蒙电影公司拍摄了另外一部电影《来到美国》。布瓦德认为《来到美国》这部电影是根据《国王的一天》电影剧本改编拍摄的,把派拉蒙电影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电影《来到美国》与剧本《国王的一天》在人物角色、故事梗概上非常近似,而且派拉蒙电影公司在拍摄《来到美国》电影之前已经得到了布瓦德的剧本,所以判派拉蒙电影公司败诉。

我国的影视行业正在大发展,大发展的同时也会隐藏着很多风险。无论《妖猫传》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影视公司不妨思考一下如何完善接收剧本的程序,如何防止被编剧起诉。

虎知队张玉娇:著作权登记,你说重要不重要?

如果史先生的剧本没有进行登记,如何证明其剧本创作完成日早于电视剧的拍摄日?看word文档的保存日期还是提供给独立制片看剧本的聊天记录?这些证据是否被法院采纳,证明剧本创作完成日有待考究。很多朋友问著作权登记的意义,这也许就是著作权登记最大的意义。

2.因为剧本《又遇白居易》尚未发表,史先生需要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该剧本。

3.证明电视剧与小说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相似。

因为是历史题材的电影,会有史实部分的重合,比如电视剧和剧本中都有白居易这个人物,如果只限于这一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两者不构成近似,但是对史实进行创造的艺术加工、逻辑编排,可能构成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保护。

在相似情节比对时,既要单个情节比对,又要注意情节的逻辑编排,形成情节串联。

北京高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

(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

(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

(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

(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7)其他因素。

虎知队张艺馨:相似部分是思想?还是应当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是本案关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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