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警方偵破一起以辦信用卡為由的電信詐騙案

石河子警方成功偵破一起以辦理信用卡為由實施電信詐騙的案件

近日,石河子警方至將從事電信詐騙的犯罪嫌疑人陳某(男,漢族,21歲)自貴州省抓獲歸案,並順利押解回石,一起電信詐騙案得以成功告破。

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警方提醒

隨著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信用卡(暨銀行卡)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今天,方便快捷的網上支付形式也日漸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和企業較為普遍和便捷的支付方式之一。然而,不法分子也在想方設法利用高科技產品,實施信用卡犯罪來獲取高額的非法利益。因此,不要輕易在網上或者通過他人辦理銀行卡,請到正規的銀行部門按規範的要求直接辦理,以防上當受騙。

法律規定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 ,明確規定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摘要):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三、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