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警方發佈公告稱寧波摔手機事件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你怎麼看?

dada2017

這個事件剛發生時候,一好友就來問我該如何處理,發酵到今天,事情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而告一段落。事情雖然結束了,但是我還是想談談拾得遺失物的是否應該歸還以及是否有權向失主索要“好處費”!

第一,撿拾到的遺失物永遠不能成為自己的東西

撿到他人的遺失物,即使當事人佔為已有也不能獲得遺失物的所有權。也就是說撿拾到的他人的遺失物永遠都屬於他人,並不因為物品的主人丟了物品、別人撿到了物品並持有就會變成撿拾人的東西。

因為無法獲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所以撿到他人遺失物的人也無法轉讓或者與別人交易(撿拾他人遺失物的人不是合法交易的主體,他不是物品的真正所有權人,也就不享有對物品的處分權)。嚴格意義上來說,撿拾到他人遺失物的人除非自己使用或消耗了撿拾到的物品,否則他拿著別人的東西理論上是沒用的。


本次事件中,寧波大媽很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撿到的他人的手機自己無法使用,又不享有所有權,所以她選擇了還給失主。但是:

第二,撿拾他人遺失物是否有權索要好處費?

案件跌宕起伏的原因是寧波大媽很想把手機還給失主,但是卻附加了一個條件:支付她2000元好處費!

那麼,撿拾他人遺失物真的能索要好處費嗎?


這個問題得分情況論述之:

1.如果遺失手機的學生髮布了懸賞通告,那麼他在索要手機的時候,必須支付撿拾到了手機大媽懸賞費用。因為懸賞通告一般是失主提交的期望以懸賞金額換的撿拾到自己遺失物的人把丟失的東西還給自己,這種行為是失主自願發佈的獎勵,自己給自己施加的義務,那麼,當別人撿拾到他丟失的遺失物,並聯繫到他本人的時候,失主必須將自己發佈的懸賞額一分不少的還給撿拾人。

這種情況下,撿拾人當然有權向失主索要“好處費”。

2.如果失主並沒有發佈懸賞通告,那麼撿拾人在歸還失主遺失物的時候不得索要任何好處費,除非失主自己主動自願的給撿拾人適當的“好處費”,否者撿拾他人遺失物的人無權獅子大張口的要“好處費”。

如果以扣留、損毀他人遺失物相威脅索要好處費,視情節不同可能構成故意毀財(比如損毀持有的他人財產)、敲詐勒索(情節及其嚴重,標的額極度高昂的)。

但無論哪種結果都說明一點:撿拾他人遺失物,如果失主沒發佈懸賞通告,又沒有主動提及給好處,那麼撿拾人是無權索要“好處費”的。

綜上,寧波大媽索要學生2000元好處費換取手機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三,事情雖然已經結束,但是卻值得我們深思

考慮到寧波大媽年事已高,作出這等事情後當地公安以和解做了案件處理。但是這個事情帶給我們思考卻很多,這次是摔壞他人手機,那下次會不會直接拿著別人的財產威脅失主呢?這種風氣不得助長,也希望更多人知道、瞭解法律,再遇到事情的時候能夠有妥當的應對措施,也不至於慌了手腳,索要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軒逸箐風鈴

寧波警方的通告,除了說什麼摔手機大媽事件已經處理,雙方達成和解和諒解之外,其餘全是廢話、空話、套話。

要知道,寧波大媽摔手機是一個公共事件,往嚴重裡說,是一個標杆性質的道德事件;

再厲害一點說,是可以和當年誣陷好人的南京大媽相提並論的“寧波大媽”事件。以後,想到南京就想到“南京大媽”,去了寧波,不得想起“寧波大媽”?

寧波大媽厲害啊,撿了手機不歸還,還要當場摔爛別人的手機,這特麼什麼人啊!還有沒有最起碼的一點點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這這麼輕描淡寫的幾句話,說事情已經結束了,就把全國人民給打發過去了?這未免也太過輕率了吧!

請問,事情是如何結束的?摔手機的大媽是如何處理的,當事人有何想法,怎麼個和解和諒解的?

說清楚啊!你後面扯那麼多廢話、空話、套話,到底算幾個意思?




竊以為,像這樣一起嚴重損害中華民族傳統道德的惡劣事件,不能就這麼輕易的放過,要認真報道、認真追究,要給當前混亂的道德狀況洗洗澡。

寧波大媽你說啥?你冤枉?你不想被抓典型?

嗨,抓的就是你!誰讓你道德如此敗壞!

如果放縱類似的事件,那和南京大媽事件有何區別,今後,越來越多的人不敢再去扶老人、而任由更多的老人在泥水裡掙扎;

那麼,今後誰撿了東西都不用還,要還就得拿兩千塊不是?

目前國人的道德狀況已經十分堪憂,類似的時間是在這傷口上使勁撒鹽啊。

還有再說一件事。事件發生後,很多謠傳這是某中學的優秀教師,實際是同名不同人,人家根本就是男的!

這個事警方為何不認真闢謠而任由謠言在網絡上傳播?這對教師群體的名譽傷害有多大?

該做的事不做,該認真做的事和稀泥,這社會能搞得好嗎?

對於這個事件的處理,差評!


坑爹史冊

我們先來說一下哪位撿到手機的大媽,你撿到別人手機,你可以不想歸還,但是你提出了所要相對應的報酬,孩子只是剛剛畢業,別人答應給你500元的報酬還不夠嘛?你所要2000塊錢,咱們先不說手機是否值2000塊錢,你為難一個剛剛畢業的孩子,這就是你的不對,我們可以換位思考一下,你的手機被別人撿到了,撿到你手機的人向你所要2000塊錢,你會不會給,不給就把你的手機摔了,你怎麼想的,這就是人心的險惡,道德的敗壞,希望孩子心裡不要扭曲,不要再為這樣的事情惱火。


十i二

直接給大家上圖看看結果吧,有點無語。


通報內容如下:

經各方深入工作,“6.19”摔壞手機事件當事雙方已達成和解和諒解。基於人道主義和保護弱勢群體的慎重考量,市公安局同意海曙公安分局對當事方及該事件不作公開披露的決定。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監察機關參與見證下,經市、區兩級公安機關全面調查核實,屬地派出所及屬地民警對警情處理合符規範。對基層公安派出所及其基層民警為此擔當巨大壓力,盡職工作、秉公執法,市公安局予以充分肯定。並由執法維權部門及時派員慰問。

1.對於官方的通報,確實不得不承認當地努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決心和能力。然而,一件引起公眾矚目的,可以說是“世風日下”的今天,公眾對於一個“法與德”的界限很模糊的時候。我們的相關單位應該及時提供明確的道德和法律規範。運用模糊字眼,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2.對於文中的“人道主義保護和弱勢群體”,希望有關單位能夠給出一個明確的解釋。人道主義和弱勢群體是指什麼樣的群體,什麼樣的人群。這樣也便於公眾未來在生活中更好的劃分“人道主義保護和弱勢群體”的範圍。

3.作為具有“風向標”的公共事件,遮遮掩掩,打馬虎眼,這種做法恐怕難以服眾啊。新聞報道和網絡信息已經披露整個過程。如果各媒體報道的事件造謠,那當地應該“闢謠”!並嚴懲不負責任的媒體才對。

4.該事件是涉及目前大家普遍關心的社會秩序,“德與法”的界定。筆者真的不希望這個事件成為第二個“彭宇案”。法律應該給公眾一個明白。

其實,公眾的要求很簡單,只要一個“是與非”。但是從目前的處理結果,確實讓大家大跌眼界了。或許普通人是沒有機會受到“人道主義保護和弱勢群體”的保護的。




JasonYuan68921596

6月19號,一寧波大媽撿到一名小姑娘小徐手機索要2000元報酬不成,怒摔手機。通過事件不斷髮酵,謠言四起,網傳大媽是一名教師,頓時網友反應強烈,說大媽不配人師,一名同名男教師無辜躺槍,後已闢謠,大媽並不是教師。

首先說一下摔手機大媽最後的處理結果,寧波市公安局通報,出於人道主義和保護弱勢群體故此案細節不公開,所以最後摔手機大媽的處理結果,我們不得而知。以下圖片是寧波市公安局關於大媽摔手機的通報。



相信看到以上通報結果,很多關心事件始末的網友是相當失望,最後看不到大媽得到了怎樣的教訓,心裡都會有不痛快吧!但是我認為這種輿論一邊倒譴責大媽的行為或者不通報處理結果就是最好的結果吧!

首先,大媽摔手機的行為並沒嚴重到說是什麼十惡不赦的罪行,再者,我相信輿論一邊倒的譴責已經給大媽製造巨大的壓力了,生活已經受到影響了,這樣的懲罰已經遠遠超出她摔手機本應承擔的後果了,假如再深究下去,對大媽及其家人的影響將是不可彌補。最後,摔手機的受害者小徐也表示已經在派出所與摔手機大媽再次會面,瞭解了大媽個人以及家庭情況,並表示可以理解大媽的行為並達成和解。同時,小徐也希望事情到此結束並讓她和大媽的生活迴歸平靜。

我想既然雙方已達成和解,吃瓜群眾也大可不必深究了,該畫上句號了。大媽事件畢竟是個案,善良的人還是很多的,我們也不必把這社會想象得太險惡,至少,我們得保證自己做個善良的人。


熱愛生活的LY

當時的情況就巳經結束了,小女孩遺失手機後,和室友小芳是有備而來,在打通了失蹤手機後,二人備足了功課,一人負責錄像錄音採集證據,一人否則問話,這位倒黴的大媽哪曉得回答處處叫兩位小姑娘抓住把柄,毫無防範真情留露,胡言亂語也不知道自己都說了些啥,最後見小姑娘報了警,怕事情搞大,甩了手機落荒而逃,好在手機換屏只用了300元,損失不大,事情當時就劃上了句號,為什麼掀起這麼大的波浪,完全是網上弄起來的,這麼快就成了網紅,這位大媽地上沒有縫,如果有縫真想鑽進去,太丟人了。


周建華楊家將王者歸來

處理結果用一張圖可以說明。

這個事件是個例,卻意外的在網上迅速走紅,成為熱點。我也非常願意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去指責這個拾金而昧的大媽。

但是,各位思考了嗎?

第一,假如換成是你撿到手機,你會怎麼做?我自己的思考是留著,有人找,或者聯繫。客氣的要求歸還,我會答應的。沒人找,我就留著。

第二,網絡上很少用一條原則去衡量事件。這條原則叫罪刑相適!她犯了多大的事,就承擔多大的責任。額外的懲罰,對犯錯,犯罪的人其實也是一種不公平。

這個事件,很多當事人的照片已經鋪天蓋地了。這對撿到手機的她本人,甚至她的家人應該都是影響非常大的。

明顯她的懲罰已經超過了她犯的錯。

第三,多少人會試圖清醒的思考,全面的看待事件呢?當事人雙方具體各做了什麼?你是否完全清楚?



春日晴好


咳25165111

寧波摔手機事件最終以雙方和解的方式作為結局其實早已在我的意料之中。

從法律層面來看,小姑娘丟失的手機屬於遺忘物,大媽拾他人遺忘物從而佔為己有在民法範疇上是屬於一種不當得利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撿到他人的遺忘物是必須歸還的。

如果遺忘物的價值達到了2萬元,撿拾者卻拒不歸還原主人的話則涉嫌侵佔罪,大媽撿到的這部手機很明顯其價值根本是達不到構罪的程度的。

正常情況下處理這種事情無非兩種途徑:第一是與撿拾者進行友好協商。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這裡支出的費用是指因為保管、送還而產生的合理支出,但是該費用僅限在合理範圍內。也就是說大媽因為保管、送還該手機產生的一些合理損失小姑娘應當承擔,但是大媽索要的報酬很明顯已經超過了合理範疇,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明顯是無法協商成功的。如果說大媽就此拒絕歸還,那麼小姑娘唯一的途徑就只剩

下第二種途徑,那便是通過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撿到的手機。當然,為了一部手機去起訴對方打官司,耗費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多少有些划不來,而大媽也沒有給小姑娘走訴訟途徑要求返還手機的機會便直接把手機砸壞。

我們看大媽砸壞小姑娘手機的這位行為來看,我覺得有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嫌疑。為什麼說只是嫌疑?因為手機被大媽撿拾後,該手機的實際控制權在大媽手裡,在返還給小姑娘之前能否從法律層面認定為小姑娘的物品有待商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姑且認為大媽有嫌疑。

即便警方認定大媽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涉案的手機需要通過物價部門進行核價,鑑定下來的實際價值必定是沒有5000元的,而損毀公私財物的價值達到5000元才涉嫌犯罪,也就是說大媽的行為最多也只是治安範疇的違法行為。

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警方最終認定了大媽的行為屬於違法,依照法律規定對其進行拘留處罰,那麼被損壞的手機屬於民事爭議部分,按照法律規定小姑娘需要再到法院起訴對方要求賠償損失。大媽被拘留之後必然會恨透了小姑娘,即便法院判決其賠償損失,小姑娘想要拿到賠償款恐怕還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種結局對於雙方來說其實是一種兩敗俱傷。

雙方選擇和解這種結局說實話我根本不意外,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也就是說雙方選擇和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大媽一方選擇賠錢了事,這樣她可以不必被拘留,而小姑娘一方選擇拿錢諒解,她在第一時間內挽回了損失,避免了為了此事在今後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這種選擇對於雙方來說達成了一種損失最小化,同時也徹底消除了今後雙方為此再發生矛盾或者糾紛的可能。

警方對於該事件的通報出來後,我相信不少人對此不滿,認為警方偏袒或者縱容了大媽。誠然大媽挾機要價不成繼而摔壞手機的行為影響很壞,可以說是毫無道德的表現。前不久我一位警察朋友和我說到他最近遇到的一樁事兒,一位老師丟失了手機向他們求助,他們調了監控發現撿拾者也是一位大媽,最後由於監控條件較好一直找到了對方家裡,可是對方死活不承認撿到手機,最後失主感覺起訴對方花費的時間精力較多不划算只得不了了之。我舉這個例子是想說明生活中還有比起寧波大媽更加沒有道德的人。

個別公民的道德缺失放到單獨一起事件中十分扎眼,可是放到整個社會中類似的道德缺失之人並不罕見。警方為什麼最後不對此事件公開披露,請大家想想之前的“摔狗事件”事件中網友們對當事人所採取的那些“譴責”或者說是“制裁”的行動吧,這種行為其實與普通的暴力又有何益。一些人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去指責別人的同時自己卻在鼓動或者實踐著用暴力來教育對方,請問這種教育是道德高尚的表現嗎?

最後,我們來看看當事小姑娘發佈的最新消息,對於警方的工作小姑娘是相當認可的,我相信為了讓大媽與小姑娘雙方達成和解警方在其中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以不公開的方式和解收場把對雙方的損失降到了最低,至於那位大媽我想前期網友們對於她的無德之舉所表現出來的憤怒她自己乃至她的家人們都已深刻感受到了,相信今後會有所收斂。


通城丹妹

我經歷過一件事,讓我對這件事有點不同的看法。

回到這件事,我覺得很有可能是跟我遇到的事相似,老一輩的人,特別看重禮貌和規矩,當遇到年輕人的不禮貌的時候往往會想到要給對方一個教訓,在一些當過教師或社區工作的中老年女性更為明顯,我覺得,警方這樣處理,估計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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