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直擊|光天化日之下肇事逃逸,“電子眼”追蹤一小時破案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

而且來得還挺快的。

百色交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僅一小時破獲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用實際行動維護傷者的合法權益。

可謂“看得見的公平正義”........

2018年6月10日,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接到指令稱:在右江區東合大橋上,一輛小車與一輛電動車發生事故,有人受傷,要求出警。接警後,事故處理中隊執勤組立即前往現場進行處置。

案件直击|光天化日之下肇事逃逸,“电子眼”追踪一小时破案

辦案民警立即啟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機制,通過調取案發地周邊的視頻監控還原了事故發生的全過程。

案件直击|光天化日之下肇事逃逸,“电子眼”追踪一小时破案

2018年06月10日10時24分32秒,李某堂駕駛的桂L9Z2XX輕型貨車與李某芬駕駛二輪電動車搭乘黃某荷發生碰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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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0日10時24分34秒,李某堂駕駛的桂L9Z2XX輕型貨車與李某芬駕駛二輪電動車搭乘黃某荷發生碰撞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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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0日10時24分35秒,李某堂駕駛的桂L9Z2XX輕型貨車與李某芬駕駛二輪電動車搭乘黃某荷發生碰撞後,李某堂駕駛桂L9Z2XX輕型貨車往江濱二路方向逃逸。

民警立即請求交警支隊管控中心利用“電子眼”對肇事車進行追蹤。

案件直击|光天化日之下肇事逃逸,“电子眼”追踪一小时破案

李某堂駕駛的桂L9Z2XX輕型貨車

在交警支隊管控中心的布控下,事故發生後1小時,辦案民警在東風菜市地下停車場找到了李某堂及其駕駛的桂L9Z2XX輕型貨車。面對猶如“神兵天降”的交警,肇事者如實供述了駕車碰撞二輪電動車並逃離現場的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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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李某堂駕駛機動車發生傷人道路交通事故後,既不報警也未搶救傷員,而是駕駛肇事車輛逃離現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依法給予李某堂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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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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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車多人多,行車需謹慎。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員傷亡的,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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