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你知道嗎,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何謂買斷工齡?

社會上對“買斷工齡”一般有三種解釋:

第一種是指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此後,該職工可根據個人的再就業方式接續社會保險關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養老待遇;

第三種解釋是指企業將職工的社會保險、住房、物業補貼等綜合計算為一個年購買“價格”(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職工工齡的“賣價”),現按職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買斷,職工與企業的關係、與社會保險的關係就此終結。目前談到“買斷工齡”大多是指第三種情況。

這種“買斷工齡”是改革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沒有社保制度的背景下安置富餘人員的權宜之計。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把員工推向社會。

在當時,企業與員工之間一般沒有勞動合同,所有國有企業的正式員工都是“終身制”,我國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國有企業員工的醫療、養老保障完全依賴於企業,員工離開企業則不能享有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在合資、改制過程中,又急需解決大量富餘人員的安置問題。因此,買斷工齡的做法既可以減輕企業負擔,讓企業輕裝上陣,又能重新燃起在職企業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激發企業活力,可謂一舉兩得。

但隨著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我國已建立起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也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障待遇,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法無規定“買斷工齡”

在我國沒有任何法律和政策承認和保護這種所謂的“買斷工齡”。也從來沒有出臺過“買斷工齡”的政策和文件,而是一直強調有能力的企業,不能把員工不負責任地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徼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工齡是無法買斷的

工齡是工作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工齡的實際意義有兩個,一個是職工的許多待遇和他工作的年限有關;另一個就是自從職工退休實行社會保險之後,在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金的這段工齡,視同交納了。從工齡的這兩個具體的作用而言,工齡是無法買斷的。

“買斷工齡”的實際意義與“買斷工齡”的概念差了十萬八千里。“買斷工齡”的實際意義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職工合同解除了,職工的工齡照常有效,繼續工作後繳納的退休保險金可以實現連續計算,因此工齡問題並沒就此“買斷”。

國務院前總理朱鎔基在2002年9月13日在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上指出:“所謂‘買斷工齡’是錯誤的,中央從來就沒有這個提法,只是講可以有償解除勞動關係。下崗職工與企業的關係不是用錢就能夠買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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