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可以做纳税筹划!让缴税时间迟一点

导语

每个企业的成立,难免会要经历筹建、建设、生产、销售或服务等阶段,筹建期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的,然而对于筹建期的确定、核算以及纳税很多财务人员不是很清楚。

今天柠檬君就来同大家讲讲企业“筹建期”确定、核算、纳税以及筹划情况,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可以做纳税筹划!让缴税时间迟一点

一、企业筹建期如何确定?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

1、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2、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二、企业筹建期如何核算?

(一)开办费核算的内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培训费

4、差旅费

5、招待费

6、印刷费

7、企业登记、公证费用

8、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9、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10、其他费用

(二)不进入开办费核算的内容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依《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1、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筹建期结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四)依《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三条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1、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三、企业筹建期如何纳税?

(一)筹建期间增值税发票如何抵扣?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

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无法抵扣的,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二)筹建期间费用如何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税函[2009]98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筹建期间如何纳税申报?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国税函〔2010〕79号)

四、企业筹建期税会差异如何处理?

(一)当年仅为单纯的筹建期

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必然体现损益;而税务方面,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申报时不能按照财务报表直接申报,而要将财务报表上体现为“管理费用”等开办费进行调整:“账载金额”按财务报表数填列,“税收金额”全部调整为0。

(二)企业已经进入单纯经营年度,但又涉及前期的摊销开办费

不论是一次性摊销或者是分期摊销,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中都不反映税收上的摊销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应按摊销的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直至税收上将可扣除的开办费全部摊销完毕为止。金额按税法规定的不得低于3年计算得出。

(三)企业当年既有筹建期,又有经营期的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划分为筹建和经营的两个时间段,此时只要前述情况处理即可。如果存在摊销,时间按经营期间的时间计算,然后进行调整。

五、企业筹建期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亏损年度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生产经营之前所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如果不按税法规定,仍然计算为亏损年度,很有可能在未来的5年内无法得到弥补。

如果按税法规定,不计算亏损年度,则可以将开办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时间向后递延,有利于亏损抵扣期限的调节。

(二)摊销期限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如果企业采用一次性扣除开办费用,前期形成的亏损,则很有可能在未来的5年内无法得到弥补。

如果企业采用分期摊销,则可以将开办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时间向后递延,有利于亏损抵扣期限的调节。

如果企业投产后,前期盈利较多,很显然应当采用一次性扣除开办费用,有利于利润的调节,实现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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