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补发当月往往有数万元的工资,本是一件幸事,但是工资到手的时候往往会大吃一惊,到手的比预料的要少很多,到财务部一查,税款就是大几千,让人叫苦不迭。也有人提出异议,这是我前几个月的工资为什么不能分摊计税呢?那么到底是什么情况呢?下面蘑菇就来说一说》。

首先看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支付时,按照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进行申报。

目前大部分地区是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即补发部分一并在当月计税。但是此种方式确实有不合理之处,例如单位遇到资金困难数月不发放工资,后来一次性发放,那么相当于数月工资至扣除了一次3500,显然不合理。

部分地方如厦门出台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更正)申报的通知,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可以进行分摊。

因此作为办税人员还是要本着维护职工利益出发,就一些不合理的事项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一方面避免出了政策未被利用,另一方面为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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