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可以申請不交嗎?

主人公檔案

姓名:賈一凡

生日:1980年4月21日

戶籍:浙江省杭州市

畢業院校:上海師範大學

星座:金牛座

職場代表作:曾經把一名逼走四任人力資源總監的鬧事員工給順利辭退了。

工作履歷:

1.上海AB技術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

2.上海BC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人事專員

3.CD國際貿易進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 招聘經理

4.上海DE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人事經理

5.EF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總監

6.FG(中國)有限公司 亞太區人力資源總監(現任)

職場日記

自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後,企業越來越重視員工社會保險費用繳納的問題,員工也越來越重視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企業能夠依法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

但是,實踐中也有很多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不划算,不如直接將社會保險費用折算成工資發放實惠。我曾經就遇到過這麼一件事情。

在公司工作十餘年的員工老梁,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了,仲裁的理由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長期未給自己繳納社保,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以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用。這件事情的起因竟然是源自公司要求給老梁繳納社保,老梁不願意繳納社保所致。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可以申請不交嗎?

事情還得回到老梁進入公司的時候,2003年7月公司在招聘車間操作工,老梁就進入公司工作。在辦理入職手續的過程中(雖然那時候也叫入職手續,但是整個過程卻是非常的簡單,就是老梁提交一份身份證複印件,公司提供勞動合同——內容不過一頁A4紙,讓老梁簽字)。

當問到老梁是否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時候,老梁說是趁著年輕出來打工賺錢的,現在家裡也需要錢,等到自己幹不動的時候家裡還有兒子、還有田地,社保的事情指望不上,希望公司能給自己多發點工作,繳納社會保險的事情就算了吧。

那個年代,公司管理還沒有那麼規範,老梁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公司也態度也很曖昧。就這樣雙方默認了,公司每月多發些工資給老梁,公司不用為老梁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可以申請不交嗎?

老梁與公司一直相安無事,到2008年的時候,公司開始重視用工合規性的問題,雙方就社會保險繳費問題發生了第一次衝突。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公司引入勞務派遣用工,老梁和其他員工都與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

當提到簽訂協議後,每個月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老梁就找到了公司表示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按照最低的標準繳納也不願意,還是沿用以前的老辦法,將社會保險費用折算成工資發給自己,否則就去政府部門投訴公司。

公司拗不過老梁,除了給他購買了工傷保險之外(曾經有些省份允許給外來務工人員購買工傷保險),其他的險種沒有購買。

2011年《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後,公司決定將所有的勞務派遣員工轉為正式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老梁還是反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認為自己再工作幾年就回老家了,自己在老家參加了新農合,已經繳納了一份錢,如今還要在這裡繳納社保費用不划算。

公司對老梁說,如果你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公司將無法在繼續僱用你,你只能辭職了!聽到辭職,老梁也急了眼,直接對公司撂下一句話:要麼不交,要麼補繳。事情就僵持到了這裡,最終鬧到了仲裁庭上。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可以申請不交嗎?

仲裁裁決,公司與老梁解除勞動關係違法,同時需要按照社會保險費用徵繳機構的要求為老梁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仲裁員在裁決書中提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企業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將社會保險費用折算成工作發放的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無效……

《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後,社會保險繳費問題爭議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並且已經成為勞資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之一。很多企業基於成本考慮,同時員工主動參保的積極性比較低,雙方就約定將社會保險費用折算成工資進行發放。

發生爭議以後,這類協議或者約定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企業仍然需要承擔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律責任。

企業未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除了上述的風險之外,對企業而言最大的法律風險應該是工傷賠償。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可以申請不交嗎?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可以申請不交嗎?

由此看來,當時公司給老梁購買工傷保險還是意識到這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的。

【勞達Laboroot 為你劃重點】

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是企業和員工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雙方約定不繳納、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這種協議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發生爭議以後,員工仍然可以要求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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