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女子冒充“公檢法”上門詐騙3名老人238萬元被判刑11年零6個月

21岁女子冒充“公检法”上门诈骗3名老人238万元被判刑11年零6个月

女子遭遇電信詐騙後,為追討自己被騙的錢款,轉而成為犯罪同夥,冒充公檢法系統工作人員詐騙多名老人百萬餘元,走上犯罪的道路。日前,被告人唐某因涉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被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突來電話通知“被通緝了”

唐某今年21歲,在廣東某地上班。2017年10月她上班時突然接到一個陌生來電,自稱是電信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唐某其名下的座機正在進行違規操作,要被凍結。唐某聽了十分納悶:座機是公司給註冊的,只用於日常工作,怎麼違規操作了?經過一番詢問,對方告知唐某她的身份信息疑似洩露,需要上網報案,並聲稱可以幫她轉接到公安機關。

為了趕緊解決這些煩心事,她接通了由對方轉接過來的第二個電話。電話那頭自稱是北京某區刑警大隊民警,查詢唐某提供的身份證號後,告訴唐某:“你涉嫌一起詐騙案,涉案金額巨大。”緊接著唐某收到了對方傳真過來的一張“通緝令。”

看到“通緝令”上自己的名字,唐某兩眼一黑,難道是自己身份信息被犯罪分子冒用了?……唐某忍不住胡思亂想,“我沒有做過詐騙的事!”她極力辯解。

電話裡的“民警”表示要向上級彙報,安靜了幾分鐘後,換了一個自稱是“於科長”接電話,他告訴唐某:“我們可以幫你調查,但是你要自己在網絡上辦理貸款,能貸多少貸多少,然後將錢匯給我們。”

六神無主的唐某加了對方手機號和QQ好友,再通過多個網絡貸款APP貸到1萬元後,並按照要求將錢都匯到了對方的銀行賬戶。

之後,唐某打通了第三個電話,這一次“於科長”又將電話轉給了聲稱是檢察長的夏某,夏某讓她提供人證、物證和兩萬元保證金證明自己沒罪,於是她四處找人借錢。此時唐某的遭遇已鬧得公司人盡皆知,家人和同事都覺得唐某被騙了。

“我幫他們做事,能要回被騙的錢”

在諮詢過當地派出所民警後,唐某終於意識到自己被騙,心裡很是憤怒。沒過兩天,“於科長”聯繫唐某:“你來幫我們做事情,我就把錢還給你。”唐某心裡一直不甘心,為了把錢要回來,不假思索答應了。之後,對方將1500元“經費”打到唐某賬戶上,讓她動身前往廈門。不僅提供路費、生活費和遊玩費等,“於科長”還幫唐某做了用於詐騙的假“執勤證”,通過qq將證件圖片發送給唐某。這是一張藍色底色的“公安刑警執勤證”,上面印有編號“0012**”,不僅標有唐某的真實姓名,證上還印著唐某的照片。

到廈門後第二天,唐某接到了第一項任務:“你去見一個人。”按照“於科長”的指示,唐某打印了兩張“執勤證”來到某賓館房間內與一個老太太碰面。老太太被告知自己的銀行賬戶涉嫌一起詐騙案,需要將資金轉至安全的銀行賬戶內,神情十分焦慮。過了一會兒,唐某接到電話通知,讓她和老太太一起去銀行轉賬。“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問起來,就說你是她外孫女。”唐某事先將自己的銀行賬戶開通網銀,並將網銀密碼給了於某等人,方便他們直接操作她的銀行賬戶,老太太轉賬成功後二人分開。

在廈門待了一星期後,唐某按照要求坐火車來到上海。

這一次“於科長”傳真過來一張當初騙唐某時一模一樣的“通緝令”。和在廈門行騙一樣,2017年11月21日,唐某來到上海一家賓館和一個老大叔碰面。老大叔接到早前唐某同夥的電話,以為自己的銀行賬戶被犯罪分子利用涉嫌詐騙案,而唐某此次前來出示假的通緝證,以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身份獲取老大叔的信任,拿到對方手機,後又以資金審查為理由騙取他的網銀信息、賬戶密碼,在老大叔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在手機上分九次進行轉賬交易,並在成功後刪除相關轉賬記錄和驗證碼痕跡。

或拿著假的“通緝令”,或拿著“執勤證”和“逮捕文書”,唐某一直以公檢法工作人員身份示人,在上海一而再再而三的行騙,手法與之前如出一轍。所騙的對象皆是上了年紀的老人。在一次詐騙過程中,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此時她如夢初醒,這一次,她是真的被通緝了。

經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審查,犯罪嫌疑人唐某夥同他人多次向被害人謊稱系國家司法機關人員,出示偽造的證件、公文獲取被害人信任,後以需將資金轉至安全賬戶為由騙取被害人錢款或以資金審查為由獲取被害人銀行賬戶信息後通過網上銀行轉走被害人銀行賬戶內錢款。分別騙取被害人王某86萬餘元、被害人徐某82萬餘元、被害人孫某70餘萬元。由於民警抓獲唐某時,在唐某隨身物品中查獲到孫某的轉賬憑證,民警根據轉賬憑證發現有50萬元錢款正在匯入唐某賬戶,於是便將該筆錢款凍結。

這些被害人在接受詢問時都表示“一開始很懷疑,看到唐某出示的公安證件後,就相信了。”

檢察官:以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責

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普陀區檢察院檢察官發現,唐某及其團伙的兩種詐騙方式:第一種向被害人出示偽造的公務員證件騙取被害人的資金之後以需要把資金轉移至安全賬戶為由騙得被害人至銀行櫃面,由被害人自己將錢轉至指定賬戶。第二種方式是在獲取被害人信任之後,以需要進行資金審查為由獲取被害人的網銀信息,賬戶密碼,之後由其同夥在移動互聯網終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走被害人賬戶內的錢款。

這兩種行為在刑法上面是不同的定性評價。犯罪嫌疑人唐某及其同夥通過偽造的證據、公文獲取被害人信任後,以轉賬至安全賬戶為由騙走王某的錢款。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這行為本質是詐騙;而騙得被害人徐某手機及網銀密碼後趁被害人不備轉走其賬戶內錢款,這一部分犯罪行為,由於唐某及同夥是在騙得徐某信任後獲得了徐某的手機及網銀電子支付口令,在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操作徐某的手機及網銀,將徐某錢款轉走。根據司法解釋,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論處。

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唐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又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8年6月22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唐某犯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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