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柏某2017年3月1日应聘进入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设计工作。用工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3月15日,柏某以公司拖欠2018年1月至3月工资为由,通过邮寄通知书方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每月6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13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按照月工资6000元标准,支付了柏某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共计15000元。
延伸思考
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为了买房办理贷款、办理信用卡,时常需要用人单位开具工资足够高的“收入证明”,对于劳动者选择高开收入证明,用人单位一般不予制止和反对,但这种行为很可能会为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笔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规范工资发放制度;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高开收入证明,应严格把关、予以禁止,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閱讀更多 四川人社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