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把自己的新家交给装修公司施工时
这家装修公司是否具备装修资质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是否到位
万一不幸出了事故该怎么办
这些你都清楚吗?
![究竟该由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基本案情
![究竟该由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2017年7月,G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装修公司W作出罚款2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7年9月,W公司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认为G安监局向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
审理阶段
原告诉称
原告与业主余某之间的施工合同并不包含顶层外部边缘瓷砖粘贴,业主拆除护栏造成安全隐患。薛某私自与业主余某之间达成协议去粘贴瓷砖,原告并不知情,对此发生的后果应当由薛某与业主自行负责。故请求法院:一、撤销被告G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G安监局具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职权。
原告在明知栏杆已经拆除的情况下,完全无视其自己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高处作业施工前安全员必须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签字手续”等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现场除了死者及其妻子外,原告没有安排任何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当然要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施工合同》中具体的施工范围并非固定。装修公司项目经理周某的笔录中,也明确承认死者当时所从事的工作,装修公司事先是知道和默认的。此外施工合同所附具体施工表中也明确将事发作业现场南阳光房地砖铺设包含在内。
被告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向原告作出处罚26万元的罚款决定,并依法向原告送达。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怎么看?
死者是否超出合同进行施工?
本案中,案涉合同系预算合同,合同约定以实际发生并经余某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死者薛某听从该工程项目经理周某的指挥,其平台贴瓷砖的工作系周某安排,故死者工作范围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所述死者系超出合同进行施工,发生事故与原告无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1.1条规定:“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在案证据表明,进入施工现场前,原告的现场项目负责人周某对涉案房屋护栏已经拆除是明知的;周某也认可业主在露天平台临边贴瓷砖的要求。周某在相关机关的调查中自认并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施工教育,也未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更未按照规定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采用相关措施封闭。因此,原告在涉案房屋装修现场的施工作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W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装修公司和施工工人,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对自己也对他人负责。
閱讀更多 南京V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