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注意!这些案子法院还未联系到当事人,帮忙扩散!

2018年6月29日(第八十三期)

开庭公告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2700号

王素(永嘉县上塘镇后横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剩余借款74 433元,并以74 4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 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4162号

徐建忠(兰溪市云山街道中山路71号3幢):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龙诉被告徐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赵志龙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16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8 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9 9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546号

徐剑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奎军诉被告徐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杨奎军起诉要求:一、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 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307号

汪苏英(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赵家墩村)、

姜张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

沈芳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张家村五边大房)、

俞静英(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溪村仙源):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丰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苏英、姜张明、沈芳芳、陈国强、俞静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汪苏英、姜张明、沈芳芳、陈国强、俞静英各自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388 730.35元,各自支付自2016年5月28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46 647元,并继续各自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电话:0571-5883513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8)浙0111民初4311号

汪苏英(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赵家墩村)、

姜张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丰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苏英、姜张明、陈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汪苏英、姜张明、陈国强各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399 098.17元,各自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71 837元,并继续各自支付自2018年1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3840号

颜学文(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三村颜家桥头):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春与被告颜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杨晓春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00元整;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3月23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到被告还清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卢杭雨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320号

章成伟(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沙村)、

章顺兴(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金彪、周露露与被告章成伟、章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金彪、周露露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并支付至款项结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7日止为22800元,本息合计212800元;二、被告二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242号

杭州富阳汉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71号2幢):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经纬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汉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7200元,并支付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8)浙0111民初4422号

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158号):

本院受理原告夏琦诉被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9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鲍硕玮

联系电话:0571-5883567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浙0111民初3869号

张鹏飞(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西门路):

本院受理原告徐斌洲诉被告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徐斌洲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张鹏飞归还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及支付利息按月息2分(利息计算从借款日算至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阳法院龙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韩辉

联系电话:0571-5883568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085号

李红霞、闻鑫(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金竺村导岭):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美诉被告李红霞、闻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联系人:倪群

联系电话:0571-58837181

(2018)浙0111民初4254号

陈波(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东叙村半坞里):

本院受理原告黄亚垒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黄亚垒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波归还借款256000元,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7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的月利息为51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阳法院龙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韩辉

(2018)浙0111民初4051号

李梅芝(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18号)、

刘伟民、陈莉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228号)、

杭州富阳恒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工业功能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恒仪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梅芝、刘伟民、陈莉英、杭州富阳恒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05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李梅芝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本息及罚息1540127.01元,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起诉日为173570元,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刘伟民、陈莉英、杭州富阳恒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自己的份额内分别承担代偿款本息及罚息共计385031.75元,并分别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起诉日为43392.55元,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叶磊磊

联系电话:0571-5883514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判决公告

(2017)浙0111民初11053号

孙龙(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铁坎村)、

李涛(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董家桥):

本院受理原告许俊杰诉被告孙龙、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龙归还原告许俊杰借款30 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许俊杰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孙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陆利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2018)浙0111民初1010号

孙龙(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铁坎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梁君诉被告孙龙、章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龙归还原告周梁君借款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章文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其抵押的车辆进行拍卖、变卖,原告周梁君对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40 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1 220元,由被告孙龙负担,被告章文武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247号

本院受理原告钱丽君诉被告孙龙、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龙归还原告钱丽君借款18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钱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孙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191号

陈应龙、罗海燕(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陈村黄泥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利仙与被告陈应龙、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利仙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海燕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191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章利仙撤回对被告罗海燕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陈应龙(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陈村黄泥山):

本院受理原告章利仙与被告陈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应龙归还原告章利仙借款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应龙支付原告章利仙借款利息1 200元(以借款本金2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元,由被告陈应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90号

裘春晖(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红溪)、

梁飞(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春建村大墓庙):

本院受理原告瞿超诉被告裘春晖、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裘春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瞿超借款20000元;二、被告裘春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瞿超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标准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梁飞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300元,由被告裘春晖、梁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545号

潘存康(桐庐县凤川街道大源村):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被告潘存康、陶韩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存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鹏借款160 000元;二、驳回原告刘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500元(原告预交4 600元),由被告潘存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8)浙0111民初437号

宋秋平、袁立(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对原告蔡德志与被告宋秋平、袁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蔡德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德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尹艳姣

联系电话:0571-5883565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09号

阮智超(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街):

本院受理原告姜锋诉被告阮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姜锋未按时到庭,本案按姜锋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姜锋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琴霞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2018)浙0111民初1697号

蒋美珍(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万市村枫树岭):

本院受理原告卢玉华诉被告蒋美珍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卢玉华与被告蒋美珍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蒋美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0571-58835687

(2018)浙0111民初396号

裘飞(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四村环山东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9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裘飞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截止2018年6月5日的利息23048.56元、罚息6674.4元、复利1736.36元,合计31459.32元,并按月利率9.27‰继续支付原告从2018年6月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复利(复利基数23048.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86元(实收8445元)、诉讼保全费 2920元,共计3506元,由被告裘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萍

联系电话:0571-5883514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8)浙0111民初397号

袁铭(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古城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袁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9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袁铭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987.52元,支付截止2017年12月11日的利息6080.33元,本金合计36067.85元。并以29987.5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继续支付原告从2017年12月1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702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1122元,由被告袁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58835146

(2018)浙0111民初2035号

骆春峰(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白石村白石骆家):

本院受理原告章鑫与被告骆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骆春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鑫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00元,并支付自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章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章鑫负担64元,由被告骆春峰负担105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662号

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通江中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云森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浙江正元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云森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加工费228 598.5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付部分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实际应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2368元,由被告浙江正元祙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58835133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7号

张志坤(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张本桂与被告张志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志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本桂运费6 250元;二、驳回原告张本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本桂负担13元,被告张志坤负担3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徐舞英

联系电话:0571-58839708

(2018)浙0111民初2861号

张金水(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张家村官房):

本院受理原告唐映林诉被告张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861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金水归还原告唐映林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金水支付原告唐映林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800元(预交155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金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喻思洁

联系电话:0571-5883514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送达公告」注意!这些案子法院还未联系到当事人,帮忙扩散!

富阳法院

识别上方二维码添加关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