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近日,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西藏自治区各市(地)司法局(处)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意见》的出台旨在以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着力增加残疾人在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意见》要求,一要健全服务网络,二要增加服务供给,三要完善便利服务机制,四要提高服务质量,五要加强组织领导,六要强化资金保障,七要注重宣传引导。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现将《意见》全文刊登如下: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十三五”

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切实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为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通[2017]110号)和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十三五”时期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着力增加残疾人在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到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覆盖所有残疾人,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所有残疾人在需要时都能获得普惠、精准、及时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具体任务

(三)完善便利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支持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主体为需要诉讼法律服务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服务。低收入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残联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贫困残疾人动态信息,提高审查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可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重度残疾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倡实行上门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对重度残疾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倡实行上门服务。注重利用好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防灾减灾日、国家宪法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活动。

(四)提高服务质量。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增强优质服务意识。广泛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公共法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不同服务类别和服务人员探索组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强法治宣传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吸收懂藏语、手语等特殊人才加入队伍,确保法治宣传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监督检查,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纳入同行评估范围,促进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健全服务信息反馈机制,开展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调查,使各项服务措施更加符合残疾人需求。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对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在服务平台建设、人员配备、资金保障、资源供给、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做到统筹、整合、融入、共享。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服务力量,加强团队协作,强化职业素养,引导他们树立高尚的人道主义情怀,更好服务残疾人。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投入力度。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探索编制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购买目录”,争取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保障残疾人获得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免费培训等方式给予补偿和激励。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时,对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经费实行政策倾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三)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区党委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总结和推广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宣传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努力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氖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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