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被頂包 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唐 文 彭婧婕 楊 偉

【案情】

王某於2015年7月16日將自己所有的一輛小轎車在太平洋保險黔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止。2015年11月,持有相應駕駛證的程某某借用王某車輛,由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劉某某駕駛該車。當劉某某駕車行駛至黔江區水田鄉時,與右邊公路堡坎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車受損。事故發生後,劉某某讓程某某至事故現場頂包。2016年2月,交警部門出具證明載明,事故發生後,劉某某讓程某某頂包造成事故證據破壞。后王某申請索賠,太平洋保險黔江支公司拒絕賠付。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太平洋保險黔江支公司賠付因施救、維修該車輛產生的費用共計22萬餘元。

【分歧】

駕駛人存在讓他人頂包的行為,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通知他人到現場頂替處理交通事故,應認定為逃離事故現場,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的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導致保險公司及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發生時實際駕駛人的真實駕駛狀態,符合法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通知他人頂替,雖屬偽造證據的不誠信行為,但尚不屬於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只要能夠查清實際駕駛人,無直接證據證明其有違法駕駛行為的,保險人仍應予以賠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1.讓他人頂包的行為,屬保險條款約定的駕駛人故意毀滅證據的情形。

本案中保險單所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八條中有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本案中,駕駛人劉某某存在找人頂替的行為,無論是實際駕駛人,還是頂替者,均沒有挪動事故車輛,不存在故意破壞、偽造現場的行為,但其偽造駕駛人,已經導致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事故發生時的真正駕駛人及其駕駛狀態,該行為雖不是直接毀滅證據,卻會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實際駕駛人駕駛時的真實狀態、有無違法駕駛行為等無法查明,客觀上亦屬毀滅證據的行為。

2.讓他人頂包的行為,符合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責任減輕或免除的情形。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及時通知義務。投保人等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保險欺騙理賠情形及法律後果。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駕駛人劉某某與頂替者程某某共同刻意隱瞞事故發生時的真實情況,逃避調查,導致實際駕駛人劉某某駕駛狀態無法查清,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根據真實駕駛人的情況作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檢查,致使事故發生的原因及責任無法查清,事故責任應在被保險人一方。

3.讓他人頂包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律具有指引、評價、預測和教育作用,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司法判例更應承擔社會價值的導向責任,從而實現對合法行為的保護。讓他人頂包,並讓頂替者向交通管理部門作虛假陳述,該頂包行為本身不應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重大過錯,客觀上造成了交通管理部門無法在第一時間收集現場資料,以致事故現場部分事實無法查清,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其承擔。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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