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理工作程序

安全監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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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審” 細則和方案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和相關行業監理規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人員應當審查施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據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並由項目總監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籤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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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查及發現”隱患

在施工準備階段應針對項目特性及實際情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有效進行事前控制。

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並督促其立即整改。

3、“制止” 行為

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並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後,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複查或復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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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記錄及報告”事項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並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 複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誌、監理月報中。監理單位應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 並由安全監理人員簽收備案。

5、工程竣工後,監現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現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 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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