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逾期不辦理房產證 開發商被判支付違約金

交房後,開發商遲遲不給購房者辦理房產證,無奈之下,購房者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原告江某訴被告進賢縣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進賢縣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於判決生效後20個工作日內為原告江某辦理房產證,並於判決生效後10內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產證違約金114949.23元。

「以案釋法」逾期不辦理房產證 開發商被判支付違約金

案情

2011年7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購買商品房一套,房屋總金額348 331元。合同約定被告應在交房後360日內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逾期未辦理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08 331元,餘款24萬元由銀行按揭支付給了被告。同時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辦證費用31 212元。合同訂立以後,被告於2011年9月30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因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被告應在交房後360日內為原告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因雙方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庭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原、被告應依約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原告已依約向被告支付清購房款348331元,被告亦應在交房後為原告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因被告進賢縣某房地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進賢某房地產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後20個工作日內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同時應向原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違約金,違約金以348331元為基數,自2012年10月1日始按年利率6%算至已辦好房屋產權證為止。綜上,遂依法作出如前判決。

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大司哥提醒

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要認真閱讀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條款,在收樓時也可要求開發商提供相應的已具備交樓資質文件。作為開發商應熟悉各地建設部門規定的交付標準,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條件、交付時間等條款,避免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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