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討要無果 擔保人償還

借款582萬元,而借條卻打了600萬元,這樣的“陰陽借條”套路,就發生在劉小晴和劉猛身上,而且雙方約定月息3分,但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劉小晴多次索要無果後,發現劉猛涉非法集資罪被查,遂將幾名擔保人訴至法院。

近日,法院二審判幾名擔保人共同償還本金及利息。

實際借款582萬,借條打了600萬

2016年,劉猛因開發某房地產項目急需大筆資金,便想通過朋友趙大寶和胡俊向王飛借款。

當年4月,經胡俊、趙大寶和阜陽某置業公司擔保,王飛通過妻子劉小晴的名義向劉猛借款。

4月11日,劉小晴將320萬元打入劉猛個人賬戶,將30萬元打入胡俊個人賬戶;4月12日,劉小晴又將232萬元打入胡俊個人賬戶。其他再無賬務往來。

事後,劉猛出具了落款時間為4月12日的兩張借條,分別載明借到劉小晴現金350萬元和250萬元,約定這起借貸月息為3分,擔保個人為胡俊和趙大寶,擔保單位為阜陽某置業公司。借條並沒有約定還款期限。

借款人不還錢,三擔保人被起訴

幾個月後,劉小晴數次拿著借條找劉猛索要利息,卻被劉猛以各種理由推脫、搪塞。

一年多後,劉小晴仍然沒有拿到分毫借款本金和利息。這時,劉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立案偵查。

無奈之下,劉小晴將這筆借款的擔保人胡俊、趙大寶和阜陽某置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給付600萬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查明,劉小晴借出的款項實際上只有582萬元,並非借據顯示的600萬元。此外,借條約定的月息3分,超過了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應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計算利息。

為此,法院一審判決胡俊、趙大寶、阜陽某置業公司三被告,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償還劉小晴借款本金582萬元及利息。

借款人未列入被告引爭議

一審宣判後,被告阜陽某置業公司提起上訴,要求追加借款人劉猛為被告。

其辯稱,本案法律關係應為保證合同糾紛,原審法院以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進行審理,未追加實際借款人劉猛為共同被告,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況且,劉猛向劉小晴的鉅額借款,也涉嫌非法集資,本案應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再行處理。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就本案而言,主合同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系從合同,劉小晴在各擔保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僅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系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擔保人胡俊、趙大寶對借款行為與擔保事實並不否認,在本案基礎法律關係與借款事實明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未追加劉猛為共同被告,無不當之處。

審理期間,法院為查明案件,曾去函公安機關詢問是否將本案移送併案偵查,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結果認定,本案與劉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並無直接聯繫。

最終,阜陽中院依法駁回了阜陽某置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幾名擔保人共同償還本金582萬元及利息,並認定月利率按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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