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讨要无果 担保人偿还

借款582万元,而借条却打了600万元,这样的“阴阳借条”套路,就发生在刘小晴和刘猛身上,而且双方约定月息3分,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刘小晴多次索要无果后,发现刘猛涉非法集资罪被查,遂将几名担保人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二审判几名担保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

实际借款582万,借条打了600万

2016年,刘猛因开发某房地产项目急需大笔资金,便想通过朋友赵大宝和胡俊向王飞借款。

当年4月,经胡俊、赵大宝和阜阳某置业公司担保,王飞通过妻子刘小晴的名义向刘猛借款。

4月11日,刘小晴将320万元打入刘猛个人账户,将30万元打入胡俊个人账户;4月12日,刘小晴又将232万元打入胡俊个人账户。其他再无账务往来。

事后,刘猛出具了落款时间为4月12日的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借到刘小晴现金350万元和250万元,约定这起借贷月息为3分,担保个人为胡俊和赵大宝,担保单位为阜阳某置业公司。借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人不还钱,三担保人被起诉

几个月后,刘小晴数次拿着借条找刘猛索要利息,却被刘猛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

一年多后,刘小晴仍然没有拿到分毫借款本金和利息。这时,刘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

无奈之下,刘小晴将这笔借款的担保人胡俊、赵大宝和阜阳某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付600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刘小晴借出的款项实际上只有582万元,并非借据显示的600万元。此外,借条约定的月息3分,超过了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应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胡俊、赵大宝、阜阳某置业公司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刘小晴借款本金582万元及利息。

借款人未列入被告引争议

一审宣判后,被告阜阳某置业公司提起上诉,要求追加借款人刘猛为被告。

其辩称,本案法律关系应为保证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未追加实际借款人刘猛为共同被告,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况且,刘猛向刘小晴的巨额借款,也涉嫌非法集资,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再行处理。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系从合同,刘小晴在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担保人胡俊、赵大宝对借款行为与担保事实并不否认,在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与借款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追加刘猛为共同被告,无不当之处。

审理期间,法院为查明案件,曾去函公安机关询问是否将本案移送并案侦查,而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认定,本案与刘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无直接联系。

最终,阜阳中院依法驳回了阜阳某置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几名担保人共同偿还本金582万元及利息,并认定月利率按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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