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18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日前,由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吉林省2018年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梨树县人民法院公开合并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人许丽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国营梨树县榆树台机械林场还林补种款3852元。


许丽丽,梨树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工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4月3日,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8)10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许丽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丽丽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梨树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院长符建军(审判长)及审判员王春和、刘秀平组成合议庭,于5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此案。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喜平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张爱钧(检察长)出庭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部长杨宏弢、检察员康旭及四平市、县(市)、区检察检察机关40余名检察官观摩此次庭审。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许丽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梨树县榆树台机械林场位于沈洋镇西四马架屯西的国有紫穗槐地林地6818平方米,种植农作物(清种豆子),致使原有林地植被及周边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许丽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并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庭,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丽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许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还林补种款3852元。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爱钧介绍,该院在对被告人被告人许丽丽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犯罪)案审查起诉中发现,许丽丽将本为林地的土地作为种植,改变了被占农用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坏。

事发后,受损植被并未补种,生态环境没有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虽然梨树县榆树台机械林场对该处林地进行补种(发生费用3852元),生态环境得以缓解,但许丽丽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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