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撿到手機索酬不成怒摔手機,酬謝費到底該怎麼給?

6月19日,在浙江寧波,小徐丟了一部蘋果7手機,聯繫上撿到手機的某中年婦女後,對方開口索要2000元酬謝費。雙方見面後,為表達謝意,小徐送上了一筐楊梅,但說最多給500元酬謝費,對方一口回絕,無奈之下小徐報警。見小徐報警,中年婦女氣憤之下,用力將手機摔在地上,手機屏幕被摔碎。

昨日,寧波警方通過官方微博通報稱,雙方已經達成和解。

無獨有偶。今年1月,一個“丟狗半月找回愛犬屍體,撿狗人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事件,也引發了網友關注。

類似的事件時有發生,關於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問題,討論不斷深入。

拾得遺失物該不該還?

拾得人是否能夠索取酬金?

故意毀壞所拾物品法律該怎樣評價?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物權法第109條明確作出這樣的規定,也就是說失主要求歸還時,拾得人有歸還義務。

大媽撿到手機索酬不成怒摔手機,酬謝費到底該怎麼給?

在小徐要求歸還手機時,中年婦女首先要做的是歸還手機,而不是索要酬謝費。失主要求歸還,拾得者卻拒不歸還的,就屬於不當得利,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

在歸還過程中,如果小徐願意的話,可以給中年婦女一定的酬謝費;如果小徐不願意,中年婦女不可強行索要。

物權法也並未規定拾得人有獲得酬謝金的權利。但是,如果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拿回遺失物時應按承諾支付報酬給拾得人。

不可否認,拾得人在保管、送還遺失物的過程中也可能會產生一定的費用。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也就是說,如果為了歸還手機耽誤了中年婦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車費用等,中年婦女有權向小徐索要這一部分費用。但從目前公開的視頻和媒體報道的信息來看,在小徐提出給500元的情況下,中年婦女仍索要2000元酬謝費,

明顯超出了“必要”的範疇

那麼,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索要酬金未果而毀壞遺失物,會有怎樣的法律後果呢?

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涉嫌侵佔,是否構罪要看數額。

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毀壞遺失物這一行為,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75條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樣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規定,除了國家統一標準,浙江省辦理敲詐勒索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屬於數額較大。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 正義網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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