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认“生死状”吗?

莜夕子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生死状”实际是牵涉到公民生命权的问题。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是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公民生命权,因此,不承认“生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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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生死状”几个字,小伙伴们是不是立马有种义薄云天的感觉啊。小李子到是觉得“生死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是合理存在的。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人之所以称之为人,最基本权利就是生命权。我们的老祖先在漫长的进化、发展中,逐渐战胜自然,主宰了地球,在对自然、其他生物的斗争中人命在天,但已经意识到生命权的存在。进入奴隶社会,生命权掌握在奴隶主手里,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奴隶的生命,对于奴隶来说是没有生命权的。进入封建社会,对生命权的剥夺是有条件的,任何人不能无缘无故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原则,即封建统治者意志,如我们熟悉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刑不上大夫这些特权思想。直到近现代,随着生产关系的进步,人权也得到重新认识,有了人权理论,如《人权宣言》里“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所以小李子愚见,“生死状”在历史洪流中是存在的,并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以不同形式发生着变化,“生死状”就是人权抗争的血泪簿,从别人手中拿到自己手中,经历了几千年的风雨,我们要珍惜自己手中的“生死状”。

从武林人士角度来看。形象的说,生死状是在发生攸关生命的行为之前,双方签下的免责字据,大体意思不外乎“生死两不追究”、“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等。生死状其实是种武林人士的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明知此去壮士不再回,但仍然义无反顾、全力以赴。武术擂台开赛前,都要先签生死状,据说清代武学大师家中大厅就挂满了与人性命相搏所得来的生死状。李连杰领衔主演的影视作品《霍元甲》里,霍元甲为争津门第一,与众武师在擂台前签下生死状,打死多少人,且赢得满堂喝彩。可见古时、乃至近现代,武林是法外之地,“生死状”是可以免除法律责难的。

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法律规定了人的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要受到刑法的规制,最严重时公权力要强制以命抵命,就是死刑。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签的“生死状”类似于一份合同,当进行一种危险活动时,涉及对方的人身安全,为保证自己的利益,而签下的一种证明,属于当事人承诺放弃自己的生命权,排除对方的犯罪行为。但这个承诺是无效的,因为现在是法治社会,如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病人承诺放弃生命而由医生实施的行为,如果实施了,医生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现在法学界仍然争论不休)。去年传统武术派纷纷向现代格斗派下“生死状”,回头看看,他们也就是磨磨嘴皮、图个痛快,真出人命试试。因此,从现行法律来看双方签订的“生死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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