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一女子因犯放火罪被判刑

巴东一女子因对继女、公婆不满,心生怨恨,一气之下买来笛音雷,将公婆家财物烧毁以泄愤。近日,范某因犯放火罪被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情回顾

巴东一女子因犯放火罪被判刑

范某婚后与继女谭某妮、公公谭某权、婆婆吴某长期不和。2018年2月15日,范某再次因家庭琐事与谭某权等人“兵戎相见”,2月19日,范某携带2个打火机,包车前往巴东县茶店子集镇谭某权家,并在路途中购买3个笛音雷,准备将谭某权家烧毁,以泄愤怒。

巴东一女子因犯放火罪被判刑

当范某到达谭某权家时,恰巧谭某权家中无人,范某便进入谭某权屋内,找来衣物、棉被、相框、木柴等物品,将其与事先准备好的笛音雷一起堆放在谭某权老屋堂屋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棉被等易燃物品并迅速离开现场,造成笛音雷爆炸及屋内衣物、棉被、门窗、电线等物品被烧坏。范某在返家途中,匿名向公安机关报警谎称谭某权家中失火。当日下午,范某主动到巴东县公安局茶店子派出所投案。

巴东一女子因犯放火罪被判刑

范某在被羁押期间,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谭某权等人对范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范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谅解书。在审理过程中,谭某权、吴某再次出具书面意见,恳求法院对范某判处非监禁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家人发生纠纷,为泄私愤携带打火机等危险品窜至被害人家中(位于人口密集且车流量较大的集镇)故意纵火焚烧财物,该行为对被害人及周围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危害和威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范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范某作案后,采用匿名方式向公安机关报警,从而使公安机关能及时处置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减轻危害后果,可对范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