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我州两案例入选2018年度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省法院公布了2018年度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我州呈报的2件案例全部入选。

1.

胡某芸与徐某某、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湖北省鹤峰县委员会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日,胡某芸与鹤峰县贸促会订立了鹤峰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门面)租赁合同,租赁鹤峰县贸促会房屋一楼约20平方米作为自己经营的和平批发部仓库,于2009年开始经营冰淇淋,并在该楼的三楼楼梯通道上空安装冷冻机器两台。徐某某感觉胡某芸安装的冷冻机器设备产生的噪声大,先后找居委会、信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等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出面协调处理,并要求胡某芸把冷冻机器移动到别的位置。

2012年7月10日,鹤峰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委托鹤峰县环境监测站对徐某某屋内噪声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值为:上午9点,卫生间59.8分贝,超标7.8分贝,厨房61分贝,超标9分贝,走廊62.3分贝,超标1.3分贝。晚上10点,卫生间64.9分贝,超标23.9分贝,厨房60.4分贝,超标20.4分贝,走廊59.8分贝,超标9.8分贝。鉴于徐某某认为胡某芸的冷冻库机器产生的噪声对其造成了侵害,经鹤峰县贸促会协调,2012年7月24日,胡某芸对冷冻库机器进行了整改,将这两台冷冻机器移到了二楼。

2012年8月20日,鹤峰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向胡某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胡某芸自接到通知起三日内停止制冷设备的运行。因胡某芸并未按该通知履行,且徐某某仍认为胡某芸从三楼移置到二楼的冷冻机机器还有噪声并再次向城管部门反映,2013年5月20日至21日,鹤峰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再次对徐某某家中噪音敏感点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昼间二楼卧室超标3分贝、三楼卧室超标4分贝、三楼厨房未超标;夜间二楼卧室超标14分贝、三楼卧室超标15分贝、三楼厨房超标10分贝。

2013年5月23日,鹤峰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向胡某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胡某芸自接到通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此后双方再次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2013年6月18日胡某芸再次通过整改,又将冷冻机主机从二楼移到一楼批发部房屋内的角落里,在按照协议进行整改过程中,徐某某随同胡某芸一同到鹤峰益通汽修购买了专用的隔音棉材料四块,和建筑石棉板的隔音材料,对冷冻机器进行了隔音处理。

2014年5月5日,徐某某又与胡某芸协议,让其将风扇移到一楼墙上,并采用消声办法作适当的半封闭处理,完工后报贸促会验收,同时双方还约定整改后的噪声必须在国家标准内,噪声检测结果超标后贸促会有权建议国资局终止仓库租赁合同或督促被告方撤除冷冻机设备。胡某芸再次进行改造,对风扇进行技术处理。2014年5月12日,鹤峰县城管执法大队、鹤峰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原告家中进行监测时,因不允许未果。

2014年6月18日,徐某某以胡某芸、鹤峰县贸促会几年来环境噪音污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某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鹤峰县委员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医药费2354.82元、交通费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鹤峰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一、被告胡某芸赔偿原告徐某某医疗费1517.82元,交通费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

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涛邀约被告人王某煜、周某树、蒋某用电击的方式去捕鱼,被告人王某煜、周某树、蒋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周某涛便驾驶鄂Q98T06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载王某煜、周某树、蒋某以及周某树携带的自制电鱼设备欲前往马河电鱼,途中,四被告人商议后决定到咸丰县忠堡镇庙梁子村展马河上游河道电鱼。

当车行至展马河上游道路时,四被告人见河道两旁均安装有防护网,便将车停在展马河上游河道一水泥桥头处,被告人蒋某因看见路边的“核心区”标志牌,便找借口待在车上,被告人周某树背负自制电鱼设备、周某涛持手电和网兜、王某煜持手电和口袋从此处下河电鱼。随后,三被告人在湖北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8号界牌至12号界牌之间的河道内电鱼约一小时,捕获“娃娃鱼”(大鲵)2尾及其它野生鱼若干。电鱼结束后,四被告人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咸丰县公安局忠堡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称量,四被告人捕获的2尾“娃娃鱼”,其中1尾长45厘米、重0.7公斤(已死亡),另1尾长38厘米、重0.4公斤;其它野生鱼类重1.75公斤(已死亡)。后经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四被告人捕获的2尾“娃娃鱼”为大鲵,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1月24日,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咸丰忠建河大鲵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展马河电鱼现场区段大鲵及其生态资源损害和修复费用作出鉴定意见,认为修复该区段生态资源,需放流子二代大鲵苗142尾,价值14200元;放流饵料鱼苗种6.3万尾,价值3780元;需子二代大鲵苗检验检疫费用5000元;大鲵苗和饵料鱼苗种放流交通运输费500元;共计人民币23480元。

裁判结果

咸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明知大鲵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在湖北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取电击的方式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2尾,并致1尾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四被告人在国家级大鲵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采取电击的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当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人赔偿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3480元并在咸丰县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合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煜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被告人蒋某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连带赔偿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3480元,用于放流大鲵苗和饵料鱼苗种。

六、责令被告人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在咸丰县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七、扣押在案的大鲵2尾、野生鱼1.75公斤,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八、作案工具自制电鱼设备一套、网兜一个,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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