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看美国警匪片的时候,都会注意到一个细节,美国警察抓到犯人以后,一般都会说这样的话: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以在法庭上作呈堂证供。
你有权找一位律师,如果你负担不起律师费,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是美国的一个落魄小青年,在1963年的时候,因为绑架和侵犯一位女孩而被捕。
经过两个小时的询问,米兰达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签字画押。
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但是在被判决之后,米兰达又说自己在审讯过程中受到了警察的威胁。
而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能强迫自证其罪。也就是说,不能要求犯人自己说自己有罪。
米兰达辩解说,自己不懂法律,而警察没有告诉他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权力。
米兰达的上诉就一直到了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审理,并最终以5比4作出判决。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认为警察的做法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必须及时提醒被告以下事项:
1、有权保持沉默,有权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问题;
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问题,这些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3、可以请律师,并且可以要求审问时有律师在场给予帮助;
4、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之指派一位。
这样的四条内容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而且,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明确解释: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问开始前、或正在受审时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表示自己希望保持沉默,则审讯必须马上停止……
如果他表示自己需要律师,审问也必须马上停止直到律师到场。并且嫌疑人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进行商议,并在之后任何问话中要求有律师在场。
我国香港实行的是和美国类似的海洋法系,所以在香港,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我们看香港黑帮电影时就会发现,有些人被抓后第一句话就是,我要见我的律师,或者说是:在律师来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米兰达案发回重审,而且米兰达之前的“证言”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警察只能收集别的证据重新审理,在重审过程中,米兰达的女友作为证人出庭,并且提供了对米兰达不利的证词和证据。
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入狱11年。
这件案子只是一个小案子,但是由此引起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却深刻影响了美国的司法,甚至全世界很多国家的司法。
令人寻味的是,米兰达出狱后,在酒吧中因为和人打架斗殴被刺身亡。
警察随后逮捕了一名嫌疑犯,并向他宣读了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
结果那位嫌疑人就真的保持沉默,一声不吭。警察没有找到别的证据,只能放人。
不知道当年上诉给自己要求沉默权力的米兰达,如果知道这个结果会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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