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分期抵扣的時間劃分怎麼理解?

不動產分期抵扣的時間劃分怎麼理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是不動產分期抵扣。

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不動產分期抵扣的時間劃分怎麼理解?

而對於不動產分期抵扣的時間,我們其實是可以這樣理解的:

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可見“取得的時間”與“認證或確認的時間”是不同的時間,不能視為同一概念。

不動產分期抵扣的時間劃分如何理解,就是怎麼樣來理解“第13個月”到底是哪個月,看完了上述的依舊後相信您應該清楚了。關於相關政策的分析,會計學堂將會持續更新的,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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